案例描述:
農歷臘月二十九夜晚,一輛本田雅閣轎車停在溫馨園小區內的消防通道上,現場路面上標注有黃色“消防通道禁止停車”的警示標語。小區保安巡邏時發現后未能找到車主,只好在車上留字條,讓車主見條后速將車駛離消防通道,停至規定停車位。除夕之夜,小區一業主家失火,消防車到來后由于消防通道被車阻擋導致延誤滅火,火災造成業主經濟損失近萬元。事后,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系煙花點燃陽臺可燃物,小區消防通道被阻塞導致延誤滅火,致使火災損失擴大,物業公司應負主要責任。業主據此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索賠經濟損失。
小區物業公司經理倍感冤枉,辯稱:
1、火災發生的原因煙花爆竹所致,而煙花爆竹是業主燃放的,與物業公司無因果關系;
2、業主的車輛阻擋了消防通道,影響了滅火,應由車輛主人承擔責任;
3、物業公司在消防通道用黃色油漆標注了“消防通道禁止停車”的警示標語,盡到了警示責任;
4、保安在巡邏中發現違規停放的車輛后,在找不到車主的情況下留字條提醒車主駛離消防通道,也盡到了管理責任,因此對火災造成的損失不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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