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共有部分的物業管理收益應為共有部分收入與成本支出的差額。
在審理中,雙方達成了一致,經審查報表,僅2005年至2007年小區共有部分的場地租賃費、停車管理費、會所收入等總收入達536萬余元,期間的總支出為122萬余元,盈余414萬余元。
然而,物業公司的代理律師對業委會成立前是否享有前期物業協議所獲得收益的權利提出了異議。也使這個問題成為了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
記者了解到,在物業管理領域,物業共有部分權益的歸屬、分配問題由來已久。一是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二是業主舉證困難。
錫山區法院民二庭庭長虞靜珠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解釋說:“基于所有權和管理權的關系以及公平原則,判決最后確定了'三七開'的分配方案,即小區共有部分收益應主要歸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付出了管理成本,也享有30%的合理回報。”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決中特別提醒,共有部分收益的所有權歸3252戶業主所有,業委會不具有自行處置的權利。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該收益應用作小區的維修基金,業委會作為執行機構,如果使用該收益,應按照全體業主的意志和法律的規定行使。
錫山區法院院長金瑋琳在總結該案的審理體會時說,承辦人沒有將問題浮于表面、淺嘗輒止,而是通過適用公平原則,較好解決了這一涉及3252戶業主的權益問題,維護了社區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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