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08年底,北辰區某小區住戶蘇某發現存放在小區的轎車被盜,經查看監控錄像,證實該車通過小區門崗時,既未刷卡也未被要求在門崗處登記,門崗還主動抬杠放行。報警后該車至今未追回。蘇某認為,作為封閉式管理小區,物業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故將其告上法庭,索賠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4.6萬元。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原告蘇某在被告處登記的是黑色桑塔納,而原告聲稱被盜車輛為廣本雅閣,原告沒有通知被告修改車輛登記,原告始終沒按被告管理要求辦理相關手續,雙方未形成保管關系。被告與原告簽訂租用固定泊位協議書,明確被告收取的是泊位費,而非存車費、保管費。根據協議,對于車輛丟失、損壞,被告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原告一直未交物業管理費,雙方未形成物業管理關系,被告對原告財產沒有安全保障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