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 杭物改 [2009]4號
發布機構 杭州市物業管理改善工程領導小組
發布日期 2009-07-21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推進我市物業管理改善工程,健全完善住宅小區綜合管理體制和長效管理機制,全面提升住宅小區綜合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宅小區綜合管理的若干意見》(市委辦[2009]14號)和《杭州市老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改善工程實施方案》(杭政辦函〔2009〕2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上城、下城、西湖、拱墅、江干五城區范圍內開展物業管理改善工程,實行社區化準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管理。
第三條 (準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涵義)社區化準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由街道(鄉鎮)、社區居委會組織社區公共服務工作站,為小區住戶提供基本的公共區域保潔服務、小區內安全秩序維護服務、停車秩序維護服務、共用設施維保服務、公共綠化養護服務、小區內道路保養服務、房屋共用部位維修管理服務等(詳見附件《杭州市社區化準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并向住戶收取一定的服務成本費用。
第四條 (管理主體)杭州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社區化準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收費原則)社區化準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按照全覆蓋、低收費、有補貼要求,收費標準遵循補償部分服務成本以及費用與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定價形式)社區化準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開展物業管理改善工程后成立業主委員會,通過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專業化物業管理的,以及開展物業管理改善工程前已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
第七條 (基準收費標準)社區化準物業管理服務基準收費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0.15元,可上浮動20%。
第八條 (具體收費標準征求業主意見后確定)各小區可以根據管理規模大小、服務成本、經營收入等情況,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充分征求業主意見后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住宅小區內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配套設施的準物業管理收費,按不超過所在小區住宅收費標準的原則協商確定,其他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標準可相應上浮。
第九條 (維保及運行費用分攤)實行社區化準物業管理的高層、小高層等住宅,其共用電梯、增壓水泵的維保及運行費用可按實另行向住戶分攤。
第十條 (費用交納)住戶應當按時足額交納準物業管理服務費。住戶交納的準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生活垃圾、糞便清運、處置費。住宅小區停車費、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處置費等按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另行繳納。其他代辦服務、特約服務等收費由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社區公共服務工作站收取準物業管理費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
第十一條 (費用免交對象)住宅小區內持有有效期內市民政部門核發的《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或區民政部門核發的《杭州市上城區慈善總會救助證》、《春風常駐救助證》(下城)、《拱墅區邊緣困難家庭救助證》、《江干區困難家庭救助證》、《西湖區困難家庭(區級)救助證》的家庭,經當地社區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免交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部隊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家庭可免交生活垃圾、糞便清運、處置費。
第十二條 (經營收入等彌補物業服務經費)由社區公共服務工作站收取的小區內公共路面停車、物業管理用房出租、廣告設置等經營性收入,專項用于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以彌補小區物業服務經費不足。
第十三條 (收支情況公示)社區公共服務工作站應當每半年向全體住戶公布一次小區實施準物業管理的收支情況,讓住戶充分了解本小區的經營狀況,維護社區公共服務工作站和住戶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明碼標價規定)社區化準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社區公共服務工作站應當在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違反規定的查處)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附:杭州市社區化準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杭州市物業管理改善工程領導小組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杭州市社區化準物業管理物業服務標準
一、基本要求
(一)配備有管理、保潔、綠化、維修和秩序維護人員,所有人員均佩戴明顯標志、行為規范、服務主動熱情。
(二)公示服務電話,及時處理居民對小區管理方面的投訴和建議。
二、公共區域保潔服務
(一)小區內設有垃圾收集點,生活垃圾每天清運。
(二)小區公共場所每日清掃,樓道每周清掃;共用部位按需保潔。
(三)區內公共雨、污水管道,雨、污水井,化糞池等發現異常及時清掏。
三、安全秩序維護服務
(一)對小區內進行巡查。
(二)對火災、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有應急預案,事發時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協助采取有關措施。
(三)監控室有專人值守,并有值班記錄。
(四)協助消防部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設施設備基本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
四、停車秩序維護服務
有專人負責小區內停車秩序,指導自行車、汽車停放有序。
五、共用設施維修、共用部位養護服務
(一)建立共用設施設備檔案。
(二)不定期檢查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庭院改善和危舊房改善后新增、修繕的設施設備和共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并做好檢修記錄和保養記錄。
(三)對實施平改坡后產生的公共空間每季度不少于1次進行巡查,發現有違規占用現象及時予以勸阻制止。
(四)樓道燈完好率不低于80%。
(五)受理居民報修,維修工作有報修、維修等相關記錄。
(六)落實維修經費,組織申請維修基金或按規定收取各相關住戶的分攤費用。
六、綠化養護服務
對小區綠化定期進行修剪養護,預防花草、樹木病蟲害。
七、小區內道路保養服務
對于屬小區內的道路(包括庭院改善和危舊房改善后新修繕的小區道路,不含市政道路)進行日常維護,有破損及時修繕,不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八、物業管理用房管理服務
對于小區內屬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管理用房進行經營管理以及日常的維修養護,保證物管用房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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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8 8: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