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秀秀小區始建于2002年8月14日,2006年5月后,業主陸續入住。小區未能成立業主委員會亦未能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經開發商選聘,前期物業由高遠物業有限公司管理。2007年11月30日,小區業主牛某等5人利用業主推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時機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并憑借候選人提名表和有關材料在市房產管理局登記為業主委員會(下稱“五人團”),同時刻制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2007年12月26日,“五人團”以小區的名義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兩天后,“五人團”擅自以小區的名義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加蓋小區公章。
2008年1月5日,小區118戶業主形成《秀秀小區業主維權意見書》,并于當月20日分別呈交社區、街道辦事處和市房產管理局請求撤銷“五人團”的備案登記,均未能得到任何部門的準許和答復。2008年4月1日,因大部業主不認可“五人團”及前述物業服務合同而拒交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撤出秀秀小區,但數月后又重返秀秀小區,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分文不交物業管理費,并且交物業管理費的業主呈越來越少的趨勢,物業公司便將業主滿某訴諸法律,請法院判令滿某支付2008年1至3月物業管理費116.60元,2008年4月1日至9月10日滯納金56元。
滿某辯稱:秀秀小區至今為止未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即小區根本沒有業主委員會,本案《 物業服務合同 》是谷文淵物業與“五人團”之間的事,與滿某沒有法律上的聯系,滿某不具備本案被告的主體資格。除非業主大會有授權,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本案《物業服務合同》是“五人團”私刻公章、冒充小區所簽,是無效合同,對滿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請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