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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價局關于規范物業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物價局,相關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省物價局、省建設廳《轉發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關于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閩價〔2004〕檢357號)以及閩價房〔2007〕31號、閩價房〔2008〕159號文件規定精神,現就規范福州市物業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工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本通知適用于福州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定物業服務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收費行為。
二、明碼標價內容: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具體內容如下:
1、物業服務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等。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費的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標準按榕價房〔2009〕3號文件規定公布(合同或協議未到期的,按原合同或協議公布)。業主大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業及其它類型物業服務費服務內容按合同(協議)約定公布。
2、停車服務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價格管理方式、收費依據等內容。
3、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及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付收費項目的明碼標價內容包括:收費項目、計價單位、收費標準、收費依據。
4、公共水電費用單獨按實由業主分攤的,每月公布一次分攤詳細情況:包括分攤項目、分攤方式、計算方法、每戶實際分攤金額。
三、福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物業服務企業應于2009 年9月30日前,按照上述要求自行制作明碼標價牌,標價牌的制作單面面積應不小于60*100CM,并在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我局將從2009年10月1日起,組織開展對各物業服務企業明碼標價執行情況的檢查,凡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我局將按規定予以查處。
四、各縣(市)區物價局應按照本通知精神,因地制宜開展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工作。

附件一:《福州市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收費標價牌》
附件二:《福州市物業服務企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公示欄》
附件三:《福州市物業小區停車收費標價牌》
附件四:《福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付及特約服務收費標價牌》

[附件:福州市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收費標準牌等,doc文件,下載可查看]


關鍵字查詢:福建 福州

閱讀: 15337 次     2009/8/30 1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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