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8年9月22日晚上9時許,廈門50多歲的邱女士去找朋友聊天,騎車路過萬壽新城時,因該小區樓前的排水溝窨井蓋缺失,她的自行車輪掉進這個“陷阱”,導致她連人帶車摔倒在地,整個人動彈不得。隨后,邱女士被送到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檢查,邱女士右腳骨折,鑒定為十級傷殘。2008年11月13日至今年1月20日期間,邱女士前后共六次前往醫院復診,由于受傷,腳不敢受力,生活無法自理,她還不得不支付了護理費數千元。
據了解,出事的排水溝窨井蓋遺失已有一段時間,周圍并沒有放置安全提示標識,給過路人帶來了安全隱患。
邱女士認為,如果物業公司及時把遺失的排水溝窨井蓋補上,她不至于摔傷成這樣。因為,她把萬壽新城小區所在的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其摔傷期間的醫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貼、無法承擔兼職工作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復診及后續治療費等。
但物業公司認為,排水溝不是他們的管轄范圍。另外,邱女士作為一個成年人,在晚上騎自行車,經過光線昏暗、車輛擁擠的地方,應該小心謹慎,摔倒了應該自己承擔責任,而不是要他們物業該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