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叫物業服務,而不叫管理,什么時候開始更改的?
兩個層面的回答:
1.法規淵源來看,《物權法》屬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指定的法律;《物業管理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根據法的等級效力,行政法規必須服從法律,包括立法的原則和條文;
2.物業管理本身是一種主體平等的委托合同關系,而非上下級的行政管理關系。未避免字意上的歧義,即將物業管理改稱物業服務。根據建設部2007年164號令《建設部關于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的相關內容,“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注釋人:
hjtao
提交時間:2009/7/16 17: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