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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開辦費

2009/6/26 16:31:00   (瀏覽次數:13410)
           




詞條注釋

可以分成法定和約定兩種情況。

法定:在大約1998年前,有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建設委員會曾經出臺過一些類似的地方條例,要求新建住宅小區由開發建設單位向主管單位交納一定比例的物業管理“運行費”,以便于樓盤驗收后的物業管理能夠正常啟動;有一些則直接要求開發建設單位必須留出物業管理“開辦費”,以保證驗收后直接投入開發企業的物業管理。這個比例一般是千分之1、2。這是當時歷史條件下主管部門強制性的要求開發企業必須履行物業管理“售后服務”的主導思想是分不開的。

隨后條例頒布,國家逐步強調“建管分離”,各地則將“開發單位組織招投標:作為法定重點,陸續取消或者用其他方式替代了“開辦費”的規定。實際上,從法定的意義上來說,開辦費已經壽終正寢。

有些同行將條例規定的“物業管理用房”理解為開辦費的演變,這是大錯特錯的。因為開辦費的基本特征,是由開發單位提供給物業管理單位(可以是無償,可以由物管費預支);而物管用房,是由開發單位提供給業主的,屬于業主所有;兩者所有權關系完全不同。

約定:盡管以前曾經規定過開辦費的少數地方條例陸續停止或作廢,但是并沒有任何規定提到“不許收”開辦費,打個比方,法律規定父母給未成年孩子生活費是“必須”,但是并不規定給已成年子女生活費是“不準”。

注釋人: wjbao    提交時間:2009/6/26 16: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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