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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官司的法律依據

2009/10/22 14:56:00   (瀏覽次數:10058)
           




詞條注釋

    盡管中國目前還沒有完整、系統的物業管理法律規范體系,但隨著物業管理的蓬勃發展,實際需要呼喚盡快出臺物業管理法規,以法律的形式約束各方面的行為。制定物業管理法律規范的依據主要有五個方面:

  (1)憲法。憲法是中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的地位和效力在中國法律淵源中居于首位,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都必須根據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不得和憲法的規定相抵觸。憲法中關于住宅、城市管理、經濟管理、公民權利等方面的規定及原則,是物業管理立法的根本依據和指導思想。

  (2)法律。法律是由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它具有權威性、穩定性、嚴肅性以及效力低于憲法高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等特點。目前適用物業管理的中國法律,有《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中的有關內容。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和宣布的規范性文件。涉及物業管理的行政法規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1983年12月)等等。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別授權的市(如深圳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實施于本地區的規范性文件。例如,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1983年11月)等等。

  (5)行政規章及其它。行政規章是國務院主管部門、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規定、辦法、章程、通知、命令等。目前適用于物業管理的行政規章比較多,如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1994年4月1日)、《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5年1月1日)、《房屋接管驗收標準》(1991年7月1日);國家計委發布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1996年3月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青島市住宅小區管理試行辦法》;深圳市政府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1994年4月1日)等等。

注釋人: wjbao    提交時間:2009/10/22 14: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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