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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的公共契約

2009/6/17 15:38:00   (瀏覽次數:10152)
           




詞條注釋

(一)公共契約的作用
物業管理的公共契約是指一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由管理部門主持,全體業主(使用人)同物業管理公司共同簽訂的,明確物業管理人與業主(使用人)之間權力、義務關系的合同(有的地方稱之合約、契約,或公約、公契)。這種公約或稱契約的性質是公民之間共同約定、相互制約、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在香港,公共契約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對簽署各方都有約束力。但我國目前還沒有任何法律或法令認可公共契約具有的法律效力。推行物業管理公共契約有四點好處:
(1)具有對物業管理法律規范的補充作用。
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并施行物業管理規范性文件,從內容到程序上要求極其嚴格,時間也較長,不能適應迅猛發展的物業管理的需要,而且范圍和內容上也不可能事無巨細,面面俱到。而物業管理公共契約可以起到即用即定、拾遺補闕的作用。
(2)在管理過程中可以減少大量的矛盾摩擦。
由于物業管理的要求不斷提高,而管理服務水平以及人們的法制意識仍比較落后,所以管理單位與住(用)戶之間矛盾摩擦日益增多,采用這種自治自理形式的公共契約實施管理,可以有效地減少各種矛盾發生。
(3)體現了公平原則。
由于公共契約由物業管理公司制定,一般業主購買物業時處于被動狀態。為了防止不公平現象,政府職能部門對此契約的制訂規定了一些公平性原則。例如,規定了物業管理公司合理的收費及財務公開并接受監督,尤其規定了業主公平權益等有關的權利與義務,充分體現了業主至上,全心全意為業主服務的思想。
(4)通過自我約束的機制,可達到公民自我文明教育的目的。
一個管理井井有條的小區,對人們的思想是一種凈化。面對著綠草如茵、道路清潔、環境優美的住宅小區,誰還能隨地亂扔雜物,隨便吐痰呢?公共契約促使人的自我道德完善,促進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注釋人: wjbao    提交時間:2009/6/17 15: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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