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享有以下權利:
(1)受領物業資料權,即有權代表全體業主受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合同中選擇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的物業資料。包括:
①峻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峻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峻工圖等峻工驗收資料;
②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③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④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2)代理締約權,即業主委員會有權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與管理規約約定的或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授權的權限范圍內,代表全體業主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并與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物業監督管理權,即業主委員會有權審議決定住宅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使用;有權審議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的對本住宅區的年度管理計劃、住宅區配套工程和重大的修工程項目;有權審議住宅區物業服務費的收費標準;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4)代表請求權,即業主委員會在物業服務企業侵權或嚴重違約的情況下,有權代表全體業主通過舉報、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手段,請求國家有關機關、民間仲裁機構或業主維權機關制裁或嚴重違約的物業服務企業,以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義務:
(1)業主委員會對全體業主履行的義務包括:
①對業主忠實的義務,業主委員會應嚴格遵守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與管理規約約定的或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授權的權限范圍內行使權利,應善意行使代表權,謹慎地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勤勉地為全體業主工作,不得以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身份從事違法活動、營利性活動或牟取不正當的利益。
②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告知義務,業主委員會應把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的真實情況和裨事項及時以公示的形式告知全體業主或向業主(代表)大會報告。
③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業主委員會應代表全體業主認真履行其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與服務行為監督和檢查的義務,對物業服務企業違法或違約行為,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必要時,應采取訴訟等法律手段,以追究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律責任。④其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與管理規約約定的義務。
(2)業主委員會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的義務包括:
①直接履約,在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集體性物業服務合同中,業主委員會應對合同約定由其承擔的義務負直接履行的義務。(見<<物業管理條例>>第37條之規定)
②協調業主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義務(見<<物業管理條例>>第20條之規定)。
③競業禁止的義務,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活動(見<<物業管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④不得從事的損或妨礙物業管理與服務行為的義務。
注釋人:
32666063
提交時間:2011/6/24 20:18:24
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定組織。
注釋人:
ysx
提交時間:2009/4/10 20: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