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自治管理,是相對于物業公司的專業管理來說的,是業主發揮主觀能動,以積極主動,占主導地位的方式來聯合管理自己的社區。這里要求業主的素質較高,能夠團結統一。目前在國內由于物業管理的不到位,有些地方業主聯合起來,進行自治管理,或者雖然還有保留物業公司,但是業主的自治管理可以占主導地位。這樣可以極大克服物業管理,工作不到位,收費卻很積極,存在欺詐甚至是傷害業主合法權益??梢哉f業主自治管理非常重要,同時由于廣大業主的相關知識的缺乏,還有地方政府缺少支持,業主自治管理目前推行是比較困難的。由柳洪平創建。
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時代正式到來,對于那些不滿意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也不愿意讓物業公司賺取物業管理費的業主而言,《物權法》帶來了選擇的自由。
《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依法有權更換。
以往的《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小區由單一的物業企業管理模式被徹底“摧毀”。而且,《物權法》還新建起了業主自行管理、委托物業管理機構管理和委托其他專業機構管理三種模式并存的多元化基石,業主可以在三種模式中自由選擇,凸顯了“財產即自由”的立法精神,推進了物業管理的市場化進程,加劇了物業管理市場競爭的廣度和深度。
新法規正在催生滬上部分小區的新變化:一些小區開始籌謀實現“業主自治”的全新突破,即由業委會委托職業經理人擔任小區CEO,由“職業管家”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那么,業主實行自治有幾分可行性?
業內人士表示,“自治”管理作為一種管理模式剛為人們所了解,在執行過程中仍有可能遇到問題。一旦自主管理模式取得突破,將有可能成為眾多小區的表率。華東政法大學民法學教授傅鼎生認為,業委會對公有部位進行自治管理得到法律上的明確,但是針對小區自治的相關法規以及配套市場都遠未完善,小區走業主自治之路任重而道遠。
注釋人:
hjtao
提交時間:2009/7/16 17:0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