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收費的依據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合同的約定;
二是法律的規定。
(一)合同的約定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是一種有償的勞務合同,委托人通過付出一定費用獲得管理公司的專業服務;與之相對應,物業管理公司也正是通過提供管理服務收取費用,賺取利潤,從而維持公司的經營與發展。
物業管理公司收取費用的基礎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務需要付出成本和勞務,以及作為經營公司應賺取的合理的利潤。鑒于此,物業管理合同可以在科學測算管理成本、合理安排勞動力的情況下確定一個收費標準。
(二)法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的規定,物業管理收費是一種服務收費,即是屬于服務價格。依<價格法>第六條的規定,服務價格除重要的公益性服務適用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外,一般的服務價格都實行市場調節價。依該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物業管理收費是否屬于《價格法》所說的“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恐怕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是經營性物業(如高檔寫字樓)的管理收費,應主要取決于企業結合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的定價;但住宅小區,尤其是一般經濟住宅小區的物業收費涉及千家萬戶,收入層次也參差不齊,政府完全不干預是不行的,正因為如此,現在各地通常會發布一些政府限價,即根據物業的區域(如是郊縣還是市區)、檔次、設備(如有無電梯)等公布幾種限制價格。在這個限價范圍內,物業管理商可以同業主以協議的方式確定或變更價格。
有些地方的物業小區同管理商還達成了一種成本利潤合并計算的辦法來處理物業收費。如確定物業管理利潤為8%,則管理支出由業主據實支付,另按8%盈利比例加付款項給物業公司。采用這一做法要經常審核物業管理公司的支出。只要雙方以合同方式明確,此種方式亦未嘗不可。
國家計委、建設部1996年發布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現仍然有效,物業公司有義務遵守,業主可依據該辦法和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行為予以監督。
管理服務費及交費方法
管理服務費是維持物業管理工作和公共設施、設備正常動作的保證,是公共性服務收費。每月業主和使用者均應按規定繳交。
為免閣下交費之跋涉,管理處收取各項費用,除入伙期間到管理處交費之外,均采用委托銀行轉帳方式交收管理服務費,住戶只須辦理一本中國工商銀行存折或牡丹卡,便可完成各項托收項目。收費嚴格按照市政府批準或與業主(業主委員會)協商一致的標準執行。
管理服務費主要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2、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作、維修及保養費;
3、綠化管理費;
4、清潔衛生費;
5、保安費;
6、辦公費;
7、物業管理單位直接用于物業管理的固定資定產折舊費;
8、其他上繳費用;
9、法定稅費;
10、管理公司的酬金。
業主于收樓之日起,管理服務費以入住標準計收。管理處嚴格執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服務費收取和使用原則,管理服務費之賬目每半年向上級主管機關和本區(大廈)住戶公開一次,接受住戶監督。
注釋人:
diao4099
提交時間:2009/7/3 14: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