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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管理合同

2009/4/16 14:25:00   (瀏覽次數:12178)
           




詞條注釋

  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間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秩序等活動所達成的協議?!段飿I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焙贤闹饕獥l款可參照物業管理合同,具體由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間協商約定。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具有短期過渡性特征,存在于業主或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的短暫過渡時間內。對買受人效力及合同效力終止時間,《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作了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內容?!鼻捌谖飿I管理合同約定有期限的,期限屆滿,效力自然終止;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即終止。

注釋人: ysx    提交時間:2009/4/16 14: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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