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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合同

2009/6/30 12:35:00   (瀏覽次數:10575)
           




詞條注釋

購房人將房款付清或辦妥分期付款手續后,到由房產商指定的房屋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物業管理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為某物業的業主或業主選舉產生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乙方(受委托人)為物業管理公司; 

2.管理項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產名稱、坐落位置、面積、四周界限; 

3.管理內容。即具體管理事項,包括: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連廊、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清潔衛生;車輛行駛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4.管理費用。即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費。物業管理的收費情況比較復雜,不同的管理事項,收費標準也不同。有的收費項目是規章明確規定的,如季節性的供暖收費;有的收費項目是同物業管理委員會洽商決定的,如停車場的停車費。這些收費,能明確的都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5.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節選)。 

根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主要有: 

 ?。ǎ保┯袡喔鶕嘘P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小區管理辦法可以是綜合性的管理規章,也可以針對不同方面制訂專項規章,例如衛生公約等等。 

(2)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這既是行使權利也是履行義務; 

(3)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4)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5)有權要求管理委員會協助。管理委員會作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代表,有責任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做好工作,對于小區管理中出現的重大事件,或者個別難以解決的問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情況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有權要求管理委員會按照管理規章出面協調和解決; 

(6)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物業管理是多方面的管理與服務,物業管理公司本身不可能具備各方面的管理條件,因此根據管理項目的需要,一部分專項業務必須委托其他專營公司完成。 

(7)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 

6.合同期限。即該合同的起止日期; 

7.違約責任。雙方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 

8.其他事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其他未盡事宜,如風險責任、調解與仲裁、合同的更改、補充與終止等。

注釋人: hjtao    提交時間:2009/6/30 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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