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將房款付清或辦妥分期付款手續后,到由房產商指定的房屋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物業管理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為某物業的業主或業主選舉產生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乙方(受委托人)為物業管理公司;
2.管理項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產名稱、坐落位置、面積、四周界限;
3.管理內容。即具體管理事項,包括: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連廊、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清潔衛生;車輛行駛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4.管理費用。即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費。物業管理的收費情況比較復雜,不同的管理事項,收費標準也不同。有的收費項目是規章明確規定的,如季節性的供暖收費;有的收費項目是同物業管理委員會洽商決定的,如停車場的停車費。這些收費,能明確的都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5.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節選)。
根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主要有:
?。ǎ保┯袡喔鶕嘘P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小區管理辦法可以是綜合性的管理規章,也可以針對不同方面制訂專項規章,例如衛生公約等等。
(2)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這既是行使權利也是履行義務;
(3)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4)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5)有權要求管理委員會協助。管理委員會作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代表,有責任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做好工作,對于小區管理中出現的重大事件,或者個別難以解決的問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情況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有權要求管理委員會按照管理規章出面協調和解決;
(6)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物業管理是多方面的管理與服務,物業管理公司本身不可能具備各方面的管理條件,因此根據管理項目的需要,一部分專項業務必須委托其他專營公司完成。
(7)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
6.合同期限。即該合同的起止日期;
7.違約責任。雙方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
8.其他事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其他未盡事宜,如風險責任、調解與仲裁、合同的更改、補充與終止等。
注釋人:
hjtao
提交時間:2009/6/30 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