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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嚴控房地產市場





趙民望/《中華工商時報》/20070910

    樓盤獲預售證須10日內發售

    小區的商品房建設剛剛開工,“房子已經銷售一空”的現象,已經被珠海市政府列入針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管內容。由該市建設局牽頭起草,規劃、國土、物價多個職能部門參與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地產市場監管的若干規定》,將成為珠海對房地產市場進行有效監督,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手段。

    據了解,這個“若干規定”的內容主要包括:嚴格房地產市場準入和清出管理、嚴格按規劃要求完成商品房配套工程建設、嚴格商品房預售管理、嚴格商品房交易價格管理、嚴格房地產經紀管理、嚴格商品房前期物業管理、嚴格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其中,規定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必須在10日內公開發售;商品房價格必須懸掛在售樓處;與商品房配套建設的各項基礎設施一律計入開發建設成本之中,不得在房價之外另行收取。

    珠海市政府的“若干規定”針對了目前房地產市場的普遍問題,其監管意圖直指開發商。因此,規定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的要求完成配電房、垃圾房和物業管理用房等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并在醒目位置掛牌標識其功能;凡獨立設置的配電房、垃圾房和物業管理用房,其進度必須封頂。原則上獨立設置配電房、垃圾房。同時,必須在售樓書、宣傳冊、現場模型上按照經批準的規劃方案特別注明配電房、垃圾房和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及面積大小。

    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進行任何形式的“內部認購”、內部預定、購房VIP卡以及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擅自銷售房屋、收取預售款等違法違規銷售行為,嚴格按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如實準確填報項目概況及樓盤表,明確該項目擬向社會公開銷售的時間、銷售方式及每個單元的擬售價格等。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后,必須在10日內,采取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銷售,不得囤積房源、捂盤惜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開始銷售時,必須在售樓處懸掛或張貼《商品房價目表》,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與商品房配套建設的各項基礎設施,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信報箱等建設費用,一律計入開發建設成本之中,不得在房價之外另行收取。

    此間業內人士評論說:規定應該視為政府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一個指引,其中對于市場的監管效果,關鍵在于政府部門的執行力。


閱讀: 5792 次     2007/9/10 1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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