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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宅公共維修基金可由業主自交





(李海霞/《北京晚報》/20070720)

    維修基金既可由業主自己繳納,也可委托代辦繳納。由業主委托代辦的,開發企業必須15日內向業主出具由銀行開出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專用收據》。日前,市建委進一步明確了繳納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方法和步驟。

    業主自己繳納維修基金的,按以下步驟辦理:首先,產權人在辦理產權證明之前,從開發企業處領取一張帶有條形碼的《專項維修基金交款通知書》,仔細核對產權人姓名、面積、房款及房號;然后,按照通知書上指定時間,持此通知書到北京市光大銀行營業網點交款,現金交款的由銀行當時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專用收據》,支票交款的等資金到達銀行賬戶后,由銀行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專用收據》。

    業主委托代辦繳納維修基金的,按以下步驟辦理:首先,產權人與開發企業在簽署購房合同時,委托開發企業或物業管理企業代辦;其次,代辦企業在北京市專項維修基金管理系統上進行注冊審核、項目登記、樓盤造冊、分戶清冊審核、打印交款通知書;第三,代辦企業持交款通知書及支票到光大銀行營業網點交款,等資金到達銀行賬戶后,由銀行按戶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專用收據》,開發企業按有關規定,15日內向業主出具由銀行開出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專用收據》。


閱讀: 6616 次     2007/7/20 1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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