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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意見征集結束





(張翼/《北京娛樂信報》/20070425)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于日前停止了意見征集。而新浪房產以及某京城知名中介分別對消費者所關心的內容進行了調查,歸納的結果顯示,存在爭議的主要有三個方面。

     繼二手房“資金監管”開始正式實施后,《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也于日前停止了意見征集。而新浪房產以及某京城知名中介分別對消費者所關心的內容進行了調查,歸納的結果顯示,存在爭議的主要有三個方面。

交易失敗買方也擔責任?

    經過對500多家門店對買賣雙方進行的民意調查,“中大恒基”有關負責人指出,意見稿中,爭議比較大的是“買房人因為某種原因貸款辦理不下來是否應該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這一問題。

    有消費者認為,由于買房人原因延誤了賣房人房屋出售的時間,并耗費了賣房人一定的財力、精力,就是給賣房人帶來損失,所以買房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而有1100人左右參加的新浪房產專項調查則顯示,有54.6%的網民認為,要看辦理過程中的具體原因是否與買房人有關。

靠仲裁解決糾紛不現實?

    同時,盡管網絡調查中有近四成的網民表示,對于買賣過程中出現糾紛會采取“申請仲裁”的方式,但也有專家表示,采用申請仲裁的方式可能會令消費者陷入持久戰之中。具體而言,即一般申請仲裁標的價值比較大,而房屋的價值很可能夠不上仲裁標的標準。并且仲裁就是一審終審,如果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當事人沒有上訴的權利,必須服從仲裁結果。所以,這種方式是否有利于維護買賣雙方的權益還有待確定。

設定解押期限不合理?

    此外,《征求意見稿》的第二條中第四款中有一項:“該房屋已經設定抵押的,出賣人應于__前辦理抵押注銷手續。”對此,一位律師則表示,本條款有違于新的物權法規定,即債務人處置自己的抵押物時必須征求受抵押人的同意,也就是說,如果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做按揭,那么他再次出售就需要爭得銀行的同意。而在實際過程中有很多不確定因素,辦理抵押注銷的明確時間是不能確定的,如果逾期未辦理妥當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出賣人略顯不公。

    除以上觀點之外,有消費者還提議,對于房屋的實況報告,應增加相應的說明,即出賣人要如實說明是否存在影響正常居住或身體健康的情況。比如,房屋里發生非正常死亡,與精神病人或有惡性犯罪記錄者為鄰等內容,應該一并規范在《存量房經紀合同》之中。


閱讀: 6530 次     2007/4/25 1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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