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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以鄰居家房屋“有問題”為由,這購房定金能退嗎?


陳培培/溫州晚報/20170705


 

    消費者王先生(化名)原本在龍灣雍華園預訂了一套房屋,然而,不久前他得知該房屋的所在樓房污水池污水溢出,且樓上有兩戶受到影響。因為擔心自己的房子也可能“受害”,他找到了房開公司要求退還定金,結果遭到了拒絕。

    日前,王先生就此事向龍灣區市場監管局永中所投訴,不過讓他沒有想到的是,該所人員了解情況后,也不支持王先生退還定金的要求。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王先生預訂的這套房子位于龍灣雍華園某棟一樓。王先生說,在他付了5萬元定金預訂了該套房屋后,意外得知房屋所在樓房有兩戶污水溢出,他擔心自己打算購買的一樓房屋也會出現類似的問題,因此要求房開公司對自己所預訂房屋的排污問題作出書面保證。但房開公司拒絕出具,因此他向房開公司提出退還定金,同樣也遭到了拒絕。

    房開公司認為,王先生尚未入住其所購房屋,但王先生以他人房屋的質量問題要求退還房屋定金,因兩者之間不存在因果聯系,故要求無法接受。且出現問題的兩戶不在一樓,一樓與一樓以上房屋的排污管道是分開的,一樓的排污管道是直接通到小區排污主管道,極端的說,即使一樓以上排污管道發生問題也不會影響一樓。另外,王先生所說的兩戶出現污水溢出問題的房屋已經修繕完畢。該公司表示,如果王先生不再購買該房屋,視同違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王先生是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對此,王先生則認為,一幢房屋的排污管道是一個整體,如果其他樓層排污出現問題,會有很大概率影響到一樓;在其他樓層房屋排污已出現問題的情況下,房開公司未將該情況告知預訂房屋的自己,屬于隱瞞影響訂立合同的重大事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了《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締約過失行為,自己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還定金。

    龍灣區市場監管局永中所在接到王先生的投訴后,對此進行了調查。

    執法人員認為,無論從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看,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要存在因果聯系,而根據雙方的陳述,王先生未入住所定的房屋,王先生所定的房屋也未受到其他污水溢出樓層的影響,故法律上的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聯系都是不存在的。

    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造成對方損失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要件之一。王先生所預定的一樓房屋在事實上并未受到其他污水溢出樓層的影響,所謂損失也就無從談起。且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結合上述調查情況,執法人員表示,在王先生所預定房屋未出現質量問題的情況下,無法支持其退還定金的要求。如王先生對房屋質量問題仍存在疑議,建議可與住建部門聯系。


閱讀: 5610 次     2017/7/5 1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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