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日報》/20100920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應當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的,以房屋登記簿為準”。日前,市住房和房產管理局出臺《石家莊市房屋登記條例》修訂案草案(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房屋權利自登記日起發生效力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相關人士表示,《石家莊市房屋登記條例》現用體例是由上世紀九十年代延續而來,沒有根據登記種類來安排章節,規定的內容也比較籠統,與之后出臺的《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產生了沖突。此次征求意見稿是對現行體例的調整和修訂,細化了房屋權屬登記內容,增加了房屋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等內容,更易于操作。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房屋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自登記日起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一房屋上依法登記有兩個以上房屋權利的,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登記日的先后確定其順位。
房屋按基本單元登記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的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攤位、車位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意見規定,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身份證明;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房屋測繪報告及其他必要材料。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外,還應當提交竣工驗收證明。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積、用途、幢數、層數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并與記載房屋狀況的房產圖、房屋測繪報告一致。申請集體土地房屋初始登記的,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并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特殊情況購房人可單方申請轉移登記
意見指出,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如新建房屋;繼承、遺贈;房屋滅失;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定房屋權屬的判決、裁定、調解;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定房屋權屬的裁決、調解等。
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初始登記后,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與購房人共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購房人有證據證明其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單方申請轉移登記。
預售人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與預購人共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未按照預購人的委托代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購人能證明其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單方申請轉移登記。
申請人可撤回登記申請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異議登記申請的當日,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異議登記失效,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注銷。
另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申請撤回登記,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共同向登記機構提交撤回申請。
九種情形不予登記
《征求意見稿》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記:房屋依法被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屬違法建筑、臨時建筑或者附有違法建筑的;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的;房屋權屬有爭議并在行政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的;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有沖突的;房屋登記簿記載房屋他項權利尚未注銷而申請轉移、撤銷登記、更正登記、恢復登記和權利人名稱變更的;不符合有關基本單元規定的;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此外,房屋建成年限超過二十年,房屋權屬證明資料不全,當事人可以憑房屋權屬來源證明和未登記原因證明材料或者未登記原因說明,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核查并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上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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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0 17: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