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公元新聞

沈陽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規定





 

 

【實施日期】1999/03/22  【頒布單位】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第一條 為了保障居民生活居住質量,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參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生活居住建筑,是指居民住宅(以下簡稱居住建筑)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臥室、活動室,各級各類學校教室,醫院、療養院病房,養老院居室等建筑(以下簡稱公共建筑)。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以下統稱建筑)與生活居住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除滿足消防、衛生、環保、安全、交通、工程管線和文物保護等方面要求外,須同時符合本規定。但生活居住建筑中臨時建筑,以及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為生活居住的建筑,被遮擋時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五條 建筑間距、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建筑間距系數,應按下列方法確定:

    (一)建筑間距一般情況下,以遮擋建筑陰面外主墻面至被遮擋建筑陽面外主墻面之間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筑屋面坡度大于1:2時,建筑間距的確定應考慮遮擋建筑屋脊對遮光的影響;按遮擋墻面寬度計算建筑間距時,以遮擋墻面與相對墻面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計算。

    (二)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在一般情況下,以遮擋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兒墻頂面的垂直距離)加上遮擋建筑室外設計地面標高與被遮擋建筑室外設計地面標高的差值計算;遮擋建筑屋面坡度大于1:2時,以遮擋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遮擋建筑屋脊頂的垂直距離加上遮擋建筑室外設計地面標高與被遮擋建筑室外設計地面標高的差值計算;遮擋建筑計算高度不應考慮被遮擋建筑底部房屋的使用性質;建筑屋頂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屋頂裝飾物等局部凸出部分不應計入遮擋建筑計算的高度。

    (三)建筑間距系數以建筑間距與遮擋建筑計算高度的比值計算。

    第六條 條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建筑間距:

    (一)在二環路內進行舊區改造,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在9米以下(含9米)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3,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6米;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在9米至21米(含21米)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在21米以上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7。

    (二)在二環路以外地區和二環路內新征地上進行開發建設,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在9米以下(含9米)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6米;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在9至21米(含21米)之間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7;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在21米以上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2.0。

    (三)在二環路內經市政府批準的特定地區進行住宅建設時,建筑間距原則上按下列標準確定:

    1、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在21米以下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3,且建筑間距不得小于6米。

    2、遮擋建筑計算高度在21米以上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

    3、原有居住建筑被新建居住建筑遮擋時,其建筑間距系數按第六條第一款確定。

    第七條 條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短邊對東、西、北側居住建筑長邊時,建筑間距不得小于短邊寬度的1.3倍,且不得少于12米。

    第八條 條式居住建筑呈一定角度布置時,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或等于3O度的,建筑間距按第六條規定確定;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3O度小于或等于60度的,建筑間距系數按第六條規定的標準相應減少 O.2;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60度的,建筑間距按第七條的規定確定。

    第九條 條式居住建筑短邊相對時,建筑間距不得小于6米。

    第十條 點式居住建筑(是指有一組垂直交通且主體高度大于或等于主體長面寬的建筑)與條式居住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為:

    (一)點式居住建筑對東、西、北側條式居住建筑長邊的建筑間距在二環路內進行舊區改造時,不得小于點式建筑主要遮擋墻面寬度的1.4倍;在二環路外地區和二環路內新征地上進行開發建設時,不得小于點式居住建筑主要遮擋墻面寬度的1.5倍;在二環路內經市政府批準的特定地區進行舊區改造時,不得小于點式居住建筑主要遮擋墻面寬度的1.3倍。

    (二)點式居住建筑對南側條式建筑長邊時,建筑間距按第六條規定確定。

    (三)點式居住建筑對條式居住建筑短邊時,建筑間距不得小于條式居住建筑短邊寬度的1.3倍,且不得少于13米。

    第十一條 成組布置的點式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為:

    (一)在二環路內進行舊區改造時,不得小于主要遮擋墻面寬度的1.4倍。

    (二)在二環路外地區和二環路內新征地上進行新區開發建設時,不得小于主要遮擋墻面寬度的1.5倍。

    (三)在二環路內經市政府批準的特定地區進行舊區改造時,不得小于主要遮擋墻面寬度的1.3倍。

    (四)沿城市主要道路一側布置的點式居住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0米,但不影響周圍其它生活居住建筑采光時,建筑間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二條 非居住建筑為遮擋建筑時,其與居住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參照上述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 托幼臥室、活動室,各級各類學校教室,醫院、療養院病房,養老院居室等公共建筑與相鄰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條式建筑長邊對東、西、北側上述公共建筑長邊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2.0。

    (二)條式建筑短邊對東、西、北側上述公共建筑長邊時,建筑間距不得小于條式建筑短邊面寬的1.5倍。

    (三)點式建筑對東、西、北側上述公共建筑長邊時,建筑間距不得小于點式建筑主要遮擋墻面寬的1.6倍。

    第十四條 建筑形體復雜的遮擋建筑,應依據上述有關規定分別計算各部位的建筑間距。

    第十五條 規劃紅線寬度3O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筑之間和本規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況,建筑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規劃要求確定。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外的城鎮生活居住建筑間距參照本規定中二環路外地區建筑間距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鍵字查詢:遼寧 沈陽

閱讀: 10579 次     2008/6/6 17:08:00



近期熱門新聞
午夜一级毛片不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