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規〔2010〕2號
各轄市(區)建設局,勘察、建設(開發)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建設工程勘察市場,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常州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投標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主題詞:建設工程 勘察 招投標 辦法 通知
抄報:江蘇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
常州市建設局辦公室 2010年1月11日印發
共印100份
常州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投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勘察市場,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建筑類)勘察招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建設工程符合以下規范標準之一的,必須依據本辦法進行招標:
(一)勘察合同估算價在2萬元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總投資額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標活動。
第五條 市、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招投標活動的管理部門。建設工程勘察招投標工作,按照與項目管理權限相一致的原則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
第六條 各級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勘察招投標過程的監督管理,包括:招投標程序的監督管理;專家評委庫的建立和維護等。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不同特點實行勘察一次性總體招標;也可以在保證項目完整性、連續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實行分段或分項招標。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二)工程勘察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三)所必需的勘察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四)滿足工程勘察的其他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由于工程勘察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等原因,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為主,其它方式為輔的形式。
招標人應保證有三個及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能力,并具有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招標實行備案制度。
招標人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發出招標邀請書15日前,持有關材料到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持有關材料到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備案機關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核,發現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代理機構無相應資格、招標前期條件不具備、招標邀請書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責令招標人暫時停止招標活動。
第十一條 招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名稱、地址、規模等;
(二)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蓋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建筑方案審定章”的總平面圖;
(四)投標人資格要求;
(五)工程勘察成果要求及暫定工作內容和工作量(設計單位提供給建設單位);
(六)工程勘察費用支付方式;
(七)評標標準和方法;
(八)提交投標文件的地點及截止時間;
(九)投標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條款。
第十三條 招標人負責提供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基礎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出投標邀請書后不得終止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十六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勘察資質。外省、市勘察企業參與本市建設工程勘察投標的,應到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中的勘察收費報價,應當符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勘察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勘察收費總價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過五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管理按常建(2008)58號文執行。
第二十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評標委員會要求對投標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說明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的通知,都必須加蓋所在單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招標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時,應檢查其密封或簽章是否完好。
第二十二條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須滿足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資格要求。聯合體各方應簽訂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以自己名義,或者參加另外的聯合體投同一個標。
第二十三條 聯合體中標的,應指定牽頭人或代表,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負責整個合同實施階段的協調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也不得利用偽造、轉讓、無效或者租借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以任何方式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代為簽字蓋章,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不得通過故意壓低投資額、降低施工技術要求、減少占地面積,或者縮短工期等手段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為項目所在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開標,或者拒絕開標。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組建,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八條 工程勘察評標應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標準應按照以下方法:
(一)總分100分,分商務部份(50分)與技術部份(50分)。其中商務部份又分報價(30分)和工時(20分)兩部份;技術部份分資信情況(30分)和技術方案(20分)兩部份。
(二)商務部份(50分)
1、報價(30分)
報價以招標文件中明確的暫定工作內容和工作量為基礎報價,并明確單價和總價。
以投標人報價的平均數為30分,每高出10%扣2分,每低于10%扣1分。
報價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勘察取費標準,低于國家取費標準60%或高于國家取費標準120%的,得0分。
2、工期(20分)
以報標人工期報時的平均數為20分,每高出10%扣2分,每低于10%扣1分。
(三)技術部份(50分)
1、資信情況(30分)
設底分15分。
投標人的項目負責人三年內曾獲得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優秀項目加1分,三年內曾獲得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優秀項目加2分,三年內曾獲國家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優秀項目加3分;投標人獲省級勘察設計行業誠信企業加2分,獲國家級勘察設計行業誠信企業加3分,加滿30分為止。
投標人有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良行為記錄的一次扣5分,扣完30分為止。
2、技術方案(20分)
技術方案指投標人對工程項目的研究分析和工程勘察中擬采用的技術措施,由評標專家根據技術方案情況判定優、良、中、差四個等級,分別得20分、15分、10分、0分。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其技術文件進行必要的說明或介紹,但不得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也不得明確指出其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三十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做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蓋投標人公章,也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
(三)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勘察取費標準,或者低于成本惡性競爭的;
(四)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五)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未向招標人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一)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
(二)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報價,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
(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
(四)開標時受委托人未出示有效身份證明的;
(五)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六)聯合體通過資格預審后在組成上發生變化,含有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七)投標文件中標明的投標人與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在名稱和組織結構上存在實質性差別的。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一般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在接到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后十五日內,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推薦結果確定中標人,或者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中標人履行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勘察文件編制實施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以壓低勘察收費、增加工作量、縮短勘察工作周期等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經中標人同意,可將其投標保證金抵作履約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后七個工作日內,逐一返還未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或者中標人采用其他未中標人投標文件中技術方案或內容的,應當征得未中標人的書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投標人情況;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開標情況;
(五)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廢標情況;
(七)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經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八)中標結果;
(九)未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四十條 在下列情況下,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不足三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四)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重新招標后,發生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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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 13: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