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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設局常州市房產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住宅工程施工承發包計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轄市(區)建設局、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住宅工程施工承發包計價行為,合理控制工程造價,維護承發包雙方合法權益,提升住宅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以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住宅工程施工承發包計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為確保住宅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防止不合理低價中標和惡性競爭,住宅工程施工承發包雙方必須嚴格遵守現行工程造價計價規定,以充分、有效的投入保障住宅工程建設。

二、住宅工程招標人必須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不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應當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發包時,必須編制招標控制價,并將其作為合理控制工程造價的依據。招標控制價必須參照《常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招標控制價管理暫行辦法》(常建[2009]133號)的要求編制。

三、住宅工程的發包人不得有意壓低工程造價,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發包人有意壓低工程造價:

(一)在招標文件中設置違反現行計價規定的條款和標準,壓低工程造價的;

(二)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有漏項、工程量誤差、項目特征描述有誤等質量問題,但又不允許約定相應的合同價款調整條款的;

(三)招標控制價未按規定進行編制,導致價格過低的;

(四)取定的招標價調整系數超出發布的規定范圍,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

(五)其他故意變相壓低工程造價的。

四、新建住宅工程發包人應當結合工程實際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提出工程質量創優和安全文明施工創建目標,并配合做好創優工作,按規定保證“按質論價”和“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等費用投入。

五、投標報價時,投標人應當根據工程造價計價的有關規定,依據招標文件的計價要求和完整的施工圖紙,結合本企業的技術管理水平、市場價格、工程實際和擬定的施工方案,自主報價。

投標人的報價應當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不得低于建設成本報價。投標人不得采用總價下浮或百分比下浮的方式進行投標報價,其優惠應直接體現在投標報價的各項具體組成項目中。投標人不得以自有機械設備閑置、自有材料等為由不計入成本進行投標報價。

六、按照現行計價依據和程序,結合建設工程市場價格水平,經調查測算,市區住宅(不包括別墅,下同)單位工程投標報價中各組成部分優惠下浮的合理幅度見下表:
項目
相對于系數調整前的招標控制價的優惠下浮幅度(%)
備注

分部分項

工程費
人工費
≤5
下浮后的平均工日單價不得低于現行最低工資標準

材料費
建筑工程≤10

安裝工程≤15


機械費
≤20


管理費
≤30


利潤
≥0(指金額)


措施項目費
≤25


其他項目費
≤10


規費和稅金
嚴格按照規定計算



上表中的材料費應扣除暫估價材料費和甲供材料費,措施項目費應扣除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其他項目費僅包括計日工和總承包服務費。投標報價時暫列金額、專業工程暫估價、暫估價材料和甲供材料單價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規費和稅金費率標準不得調整。

市區住宅單位工程投標報價各項優惠下浮的合理幅度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場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發布。金壇市、溧陽市結合本地實際,對優惠下浮的合理幅度進行適當調整后執行。

七、住宅工程(標段)投標報價中,若某一單位工程報價的各組成部分中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超出上述規定合理幅度的,發包人應拒絕該投標人。

八、招標控制價編制單位和各投標單位,在提供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時,必須同時提供《住宅單位工程造價分析數據表》(見附件)。評標委員會根據本通知要求對住宅工程投標報價進行評審。

九、住宅工程施工承發包雙方必須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施工合同,不得另行訂立背離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同時,雙方應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和有關規定,在施工合同中詳細約定各種風險分擔和價款調整條款。

十、住宅工程建設過程中,承發包雙方應根據施工合同和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住宅工程竣工后,雙方應在約定或規定期限內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雙方就同一住宅工程另行訂立的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引起糾紛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施工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十一、住宅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部門應將施工合同中的造價和工程款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作為重點內容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施工合同,不得辦理備案手續。

十二、各有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住宅工程建設的全過程監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把關。對超出下浮合理幅度的,不得辦理招投標等手續;對違法違規中標項目,不得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并將從嚴查處;對住宅工程發包人、承包人和中介機構及個人弄虛作假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嚴肅處理。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5日起執行。

二 〇 〇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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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0166 次     2011/7/1 1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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