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執行《廣州市關于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意見》的通知
文 號 穗規〔2010〕340號 文件類型 部門規范性文件 發布機關 市規劃局
發文日期 2010-03-16 實施日期 2010-05-01 失效日期 2015-05-01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建設單位和個人:
我局制定的《廣州市關于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意見》業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于2010年5月1日開始執行。
附件:《廣州市關于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意見》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依法行政,進一步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結合廣州市的實際情況,現提出以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關于規劃區
根據現行的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廣州市規劃區為廣州市行政區域,含十區兩縣級市。
廣州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廣州市城鄉規劃對廣州市的規劃區實施規劃管理。
二、關于城鄉規劃的制定
(一)廣州市十區范圍內的鎮不再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統籌編制。廣州市十區范圍內的鎮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廣州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廣州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縣級市總體規劃與縣級市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政府合并編制(縣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不再獨立編制),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省政府審批??h級市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丙級以上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或甲級建筑設計資質單位可以在廣州市承接具體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和規劃總平面圖的編制任務。
(四)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送審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環境影響報告書。
(五)城鄉規劃劃定的村莊規劃區內的村莊規劃,由鎮政府組織編制,報區政府審批。在城鄉規劃劃定的村莊規劃區以外區域的村莊規劃,納入鎮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籌編制。
三、關于城鄉規劃的實施
(一)規劃管理基本制度
廣州市規劃區實施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制度。
(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1.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批準或核準立項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在建設單位報送批準或核準立項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當以國家現行有效的劃撥用地目錄為準。具體程序如下:
(1)實行審批制的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時,可同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選址意見。
(2)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先取得規劃選址意見、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手續。
除農村留用地項目以外,其他實行備案制的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2.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一般應當依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地區因國家、省或者市重點建設工程的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并依據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出具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位于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且未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地塊的下列項目,應由建設項目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的規劃建設方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經批準的規劃建設方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歷史上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關規劃條件和國土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用地,或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證明文件但規劃批準文件仍然有效的用地。
(2)國家、省或市的重點建設工程,或者城市基礎設施、涉及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安全的設施,配套文化、教育、體育、醫療衛生設施等公益性項目用地。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審定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圖和規劃條件。
以公開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儲備部門)應當在出讓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
協議出讓對象或以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取得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后,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的程序確定的規劃條件,以及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三)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1.除了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地塊以外,總用地面積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總用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編制深度要求另行制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與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同時報批。
2.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經批準后應當公示,且不得隨意修改。有下列修改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申請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公示辦法》的規定,采取批前公示、座談會或聽證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1)強制性的技術經濟指標;
(2)道路系統、建筑和綠地布局、豎向設計、各幢建筑的使用功能、層數、高度、退讓距離和建筑間距和其他直接涉及利害關系人重要利益關系的內容。
3.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面圖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公示圖,應當作為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的附件。
4.廣州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統一由市或者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5.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適用于新建、擴建、加建和改建建設工程項目?!冻青l規劃法》施行后,原狀維修工程不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屬證明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上一層次規劃批文、建筑工程施工圖、相關專業部門意見、放線冊及該工程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等材料。
7.因建設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或者防災減災需要及政府有其它規定允許建設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或者管理需要或者使用期滿應當自行拆除并恢復原狀。
臨時建設工程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延期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
1.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適用
在村莊規劃區確定之前,下列情形的建設實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
(1)縣級市轄鎮行政區域內,經批準的鎮總體規劃確定的鎮區以外范圍的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村民住宅建設,依據經批準的城莊規劃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縣級市已批準村莊布點規劃以及村莊規劃的區域內新建村民住宅建設和原有宅基地上村民住宅改造;在上述范圍內的非鄉村建設項目,仍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2)市轄四區(番禺、花都、蘿崗、白云)內已批準區村莊布點規劃以及村莊規劃的區域內新建村民住宅建設和原有宅基地上村民住宅改造。
在城鄉規劃確定村莊規劃區后,在村莊規劃區內,對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村民住宅建設項目實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
(3)鎮人民政府設立鎮規劃管理機構,負責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受理、初審和發放工作。
2.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程序
(1)村民申請使用新增用地建設村民住宅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①由村委會向所在鎮規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②鎮規劃管理機構根據經批準的村民住宅布點規劃、村莊規劃進行初審;
③經鎮規劃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村委會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用地預審,并加具符合一戶一宅的審核意見。若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先依法辦理農轉用手續;
④取得國土房管部門的批復意見后,由鎮規劃管理機構報市或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村民在已取得合法權屬的原有宅基地范圍內申請新建、改建、拆建村民住宅的,應當按照村莊建設標準進行建設,遵循下列程序:
①村民持農村房地產權證或村民住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等材料,向所屬村委會提出申請;
②村委會初步審核并取得四鄰同意意見后向鎮規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③鎮規劃管理機構根據經批準的村民住宅布點規劃、村莊規劃進行復核,并經國土房管部門加具符合一戶一宅的審核意見后,報市或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建設工程規劃監督檢查
1.建設工程規劃驗收
(1)建設工程規劃驗收主要是核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中涉及規劃條件的內容。其中包括:建設工程主體涉及的建筑退縮間距、建筑層數、建筑面積、建筑外立面、高度(長度)、建筑平面、使用功能、公建配套、戶型比、戶數、戶外廣告位、招牌位置等內容和緊鄰建設工程周邊環境依規劃實施的情況,主要包括道路、綠化、室外場地地坪標高、照明、紅線范圍內規劃要求拆除的建(構)筑物和圍墻等內容。
(2)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后,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不得投入使用和辦理產權登記。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應當包括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測量記錄冊、建筑項目規劃驗收明細表和建設工程竣工圖紙等附件。
2.違法建設查處
(1)非法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或擅自將農用地、未利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用地及其附著建(構)筑物進行查處;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后,可予以拆除。
(2)除前項規定情形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屬于違法建設。按照影響城鄉規劃的程度,違法建設分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兩種情形。
(3)下列違法建設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但用地手續合法完備,并符合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或者建筑設計方案的;
②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但符合規劃要求,具體包括:
A、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但符合規劃確定的兼容性和現行法規、政策有關規定,或建設單位自愿并能夠恢復原使用性質的;
B、擅自增加建筑高度,但未超過規劃條件有關高度控制要求,且仍滿足建筑總面積、建筑間距、道路退讓、用地紅線退線以及消防安全間距要求的
C、擅自移位進行建設,或擅自改變建筑物外立面,但通過限期自行整改(包括部分拆除)后仍能滿足建筑外觀、建筑總面積、建筑間距、道路退讓、用地紅線退線以及消防安全間距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的;
對于上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違法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罰款后,對屬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的行為應當一并予以辦理規劃許可和規劃驗收手續;對屬于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應當一并予以辦理規劃驗收手續,其中對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的行為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恢復原使用性質,確需改變原使用性質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
(4)除上述情形以外的違法建設,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違法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設以及違法臨時建設,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5)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標準如下:
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工程,對于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并限期改正,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5%-8%的罰款;
②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工程,對于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并限期改正,處違法建設部分的建設工程造價7%-10%的罰款;
③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工程,對于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不能拆除的,應當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5%-8%的罰款;
④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工程,對于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不能作出拆除決定的,應當作出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的決定,并處該違法建設部分的建設工程造價7%-10%的罰款;
上述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由違法建設工程的建筑面積與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應收取該建設工程配套設施費單方造價基數的乘積構成。增加建筑物高度超過報建審批高度不足標準層高的二分之一的,折算為標準層面積的二分之一計建筑面積,超過報建審批高度二分之一層至一層的,折算為一層標準層面積計建筑面積。
(6)符合規劃要求且未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違法建設,建設單位主動承認錯誤,并采取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的影響,且其違法建設行為對規劃實施影響較輕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減輕處罰,但最低不得低于違法建設部分的建設工程造價或者建設工程總造價1%。減輕的情節和理由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列明。
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同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兩年內進行違法建設超過三次的,依照上述有關規定所適用的罰款上限從重處罰。
(7)《城鄉規劃法》施行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再對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作出處罰。對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的處罰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8)違法建設按照實施違法建設行為時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進行認定和處罰;違法建設行為時間跨越兩部或兩部以上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按照從新兼從輕的原則進行認定和處罰。如果按照查處時的法律、法規、規章不構成違法建設的,則不認定為違法建設;如果按照查處時的法律、法規、規章處罰較輕的,按較輕處罰執行。違法建設按照下表所示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罰:

注1. 表中的*表示起算時間不含當日,從次日算起。
注2. 1967年以前的違法建設一般可不作追究,從寬處理。
注3. 1992年8月15日至1997年4月1日之間發生的違法建設,依據《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予以認定和處罰。
違法建設查處程序按照查處時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9)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查處。
(10)對于2008年1月1日前發生的歷史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違法建設處理,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依法處理;逾期不申請的以及2008年1月1日之后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則按照《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四、關于城建檔案管理
(一)為加強廣州市建設工程檔案、地下管線檔案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檔案和地下管線檔案真實、準確、齊全,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市城建檔案館負責全市工程檔案的管理、接收和利用工作。
(二)建設單位未在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城建檔案館提出意見,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1-5萬元的罰款。
五、關于違法行政的責任追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自行糾正或者予以撤銷,并根據《廣州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責任。因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違法審批城鄉規劃、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
(三)違法作出行政處罰的。
六、關于執行日期的銜接和其他問題
(一)在2008年1月1日前已開展城鄉規劃的制定或修改的,其下階段的工作按《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建設項目在2008年1月1日前,向城鄉規劃部門提出規劃許可申請并獲受理的,該階段許可按《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辦理;在2008年1月1日之后提出申請的,按《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意見自2010年5月1日開始實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前,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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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2 9: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