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銷售商品房,并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及規劃批準的范圍,制訂商品房銷售方案,明確上市銷售進度,確定商品房項目中企業保留自有的房地產和用于銷售的商品房,向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方案內容)
商品房銷售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商品房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坐落,土地用途、項目總規模,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參數,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管理公約,業主共有房地產、商業配套設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等。
2、商品房項目用于銷售、租賃以及企業保留自有的情況。商品住房項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產應當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則。
3、商品房項目的建設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周期、各期計劃和進度。
4、商品房項目銷售廣告、樓書、樣板房、沙盤等宣傳資料。
5、商品房銷售計劃與銷售方式,包括每期開盤時間、地點,自行銷售或代理銷售,銷售人員等相關情況。
6、商品房銷售價格(包括定價調價方式、方法),銷售合同文本以及簽約銷售流程。
7、售樓處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解決商品房銷售糾紛的預案和制度,維護銷售秩序的措施及突發事件的處理預案。
8、房地產開發企業認為需要制訂的其他事項或房屋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宜。
9、承諾遵守國家和本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規定,達到預售標準及時申請預售,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按時銷售。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審核)
區縣房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商品房銷售方案的指導和審核:
1、房地產開發企業網上認證后,未在30日內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應當重新辦理網上認證。
2、已達到規定的條件、無理由長期不申請預售(或超過“行政告知書”規定時限,仍未申請預售)的,以及之前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未按規定時間將全部房源公開對外銷售情況的,應當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整改通過后重新申報備案。
3、商品住房項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產不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則、商品房定價不合理等,應當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修訂銷售方案,重新申報備案。
第四條(預售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程序)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時,應當持商品房銷售方案及《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材料,一并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方案的備案手續。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同時,辦理商品房銷售方案的備案,并開具《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證明》(樣張見附件)。
第五條(現售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程序)
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售商品房的,在申請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方案的備案手續。
1、商品房銷售方案;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附圖;
3、竣工驗收證明和房屋勘測報告,其中商品住房項目還應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4、物業管理方案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的十日內,辦理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并開具《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證明》及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房地產權證等材料,辦理現售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認證手續。
第六條(已備案商品房銷售方案的信息公開)
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證明》和銷售方案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披露。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已備案的商品房銷售方案,在售樓場所張貼公示。
第七條(已備案商品房銷售方案的效力)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已備案的商品房銷售方案預售、現售(或出租)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已備案的商品房銷售方案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規定的其他材料,向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八條(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賃的房地產上市轉讓)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方案內已確定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賃的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不得銷售。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賃的房地產的,應當按照《關于存量房交易合同和經紀合同網上備案辦法》辦理。
第九條(已備案商品房銷售方案的變更)
已備案的銷售方案,一般不得變更。因商品房項目的規劃、建筑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變更已備案的商品房銷售方案的,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撤回和變更相關程序辦理。
第十條(違反商品房銷售方案的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商品房銷售方案,預售、現售(或租賃)商品房的,經查實后,市、縣房屋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該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用檔案,按規定予以降低直至撤銷資質處理。
第十一條(未辦理銷售方案備案的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本規定辦理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可視作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證明;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應按本規定辦理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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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7 20: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