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價格行為,推進價格誠信體系建設,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進公平交易,公平競爭,制止價格欺詐,保障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凡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和營銷中介機構(以下簡稱房地產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均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新建商品房是指房地產經營者按規定辦理手續,取得合法銷售資格,首次銷售的房屋。包括別墅、普通住宅、商鋪、辦公用房、雜物房、車庫等。
第四條 我市新建商品房銷售必須明碼標價,并采取《南寧市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公示》提醒牌和《南寧市新建商品房銷售標價冊》(以下簡稱《標價冊》)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和收費公示。
第五條 房地產經營者應在《南寧市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公示》提醒牌上標明“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等具體內容請查閱《南寧市新建商品房銷售標價冊》”和“價格監督電話12358”字樣;具備電子觸摸屏或電腦查詢設施的,則應標明“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等具體內容請通過電子觸摸屏或電腦查詢”。
第六條 《南寧市新建商品房銷售標價冊》包括《南寧市新建商品房銷售價目表》和《南寧市新建商品房銷售房屋總價款外收費(應繳費)表》兩部分。
?。ㄒ唬?《南寧市新建商品房銷售價目表》應包含以下內容:所售商品房的用途、結構、是否裝修、房號、戶型、套內建筑面積、公攤建筑面積、建筑面積、計價單位、銷售單價、房屋總價款、是否銷售、價格執行時間、備注;
?。ǘ?《南寧市新建商品房銷售房屋總價款外收費(應繳費)表》應包括以下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應繳費項目、應繳費標準、計費單位、收費主體、備注。
第七條 房地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第四、五、六條規定的標價方式和內容明碼標價。對規定后的標價方式,房地產經營者可自主決定式樣,自行印制使用,并在新建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放置或張貼《南寧市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公示》提醒牌,在提醒牌處擺放或張貼《南寧市新建商品房銷售標價冊》供購房者查閱。
第八條 房地產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所標示內容應當齊全、真實、準確,所標示的價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第九條 房地產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新建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在銷售新建商品房時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或廣告進行價格欺詐。
第十條 房地產經營者可根據經營情況自行增加《標價冊》內容。但不得任意減少或更改《標價冊》規定的內容,如需減少或更改《標價冊》規定的內容,應報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一條 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調整時,應及時變更《標價冊》有關價格內容,并保留調價前《標價冊》內容及相關資料,以便查證。
第十二條 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有價格欺詐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南寧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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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7 20: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