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鞍山市物業服務收費備案細則(試行)》的通知
鞍價發〔2005〕68號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各縣(市)、區物價局:
為加強物業服務收費備案管理,根據國家、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現將《鞍山市物業服務收費備案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鞍山市物業服務收費備案細則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03年第379號)、《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864號)、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用)》的通知(遼價發[2004]143號)和《鞍山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144號),制定鞍山市物業服務收費備案細則。
第一條 本備案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收取的費用。
第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備案范圍,指新建住宅區和實行物業管理的原有住宅區物業服務收費(含原有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的住宅區),均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價格(物業服務收費參考價格另行制定),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備案前需提供的材料:
(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申請備案的批復;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四)業主管理委員會(未組建業主委員會的,經全體業主同意)和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的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取得稅務登記證書并依法納稅;
(六)物業企業備案申報說明。
第四條 備案程序:
(一)物業管理企業到市物價部門領取《物業服務收費備案表》一式三份;
(二)物價管理部門,根據企業提供的材料,在《物業服務收費備案表》的備案受理機關簽章欄內,加蓋備案專用章,其收費項目標準經履行備案簽章手續后生效;
(三)物業企業憑《物業服務收費備案表》到公共服務中心辦理《收費許可證》,憑證收費,并在每年一季度前,攜帶上年度收支情況到發證機關審驗;
(四)物業企業應當認真執行備案后的收費標準,不得在備案項目之外開展其他服務項目收費。調整收費標準時,應當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條 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增加收費透明度。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收費項目及標準公布于眾,接受各方面監督。
第六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價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查處。
(一)擅自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擅制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三)不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的;
(四)不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的;
(五)提供服務質價不符,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的;
(六)其他違反本細則的行為。
第七條 對商廈、寫字樓等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八條 本細則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細則于2005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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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4 8: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