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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關于《關于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的指導意見》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共有部分的經營、收入分配等作出明確約定,并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實施。

二、業主大會設立后,決定利用建筑區劃內物業共有部分經營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物業服務企業可受委托統一實施。

三、受委托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的,可以依約收取一定的報酬,并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經營風險;其經營服務行為,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壞建筑物及其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損害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四、物業服務企業受委托對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對經營范圍、經營內容、收益分配、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就共有部分的經營所得收入單獨列帳,并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區劃內書面公告經營所得收入的收支情況;其支出應當符合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和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五、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的收入,扣除共有部分經營成本后,業主所得收益應當歸建筑區劃內全體或者相關業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業主所得收益的使用、管理等,應當在管理規約中明確約定;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統一歸集到市維修資金監管專戶;經業主大會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專戶存儲并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或者業主大會的授權使用,業主委員會應當妥善保管并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區劃內書面公布經費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六、共有部分經營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因素:

1、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及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2、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共有部分保險費用;

4、企業相關法定稅費;

5、辦理相關證照所需費用等。

其中,1—4項已納入物業服務費成本的,不得重復計入共有部分經營成本。


關鍵字查詢:四川 成都

閱讀: 9770 次     2008/12/10 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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