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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常建〔2008〕209號

 
關于印發《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轄市(區)建設局、公安局、規劃局、房產管理局,各審圖機構、質監機構、有關設計單位、開發企業:

   為加強和規范本市新建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常州市建設局、公安局、規劃局、房產管理局聯合制定了《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本市新建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建設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和省建設廳、公安廳《江蘇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公安、規劃、建設、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新建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設施,是指新建住宅小區用于防入侵、防盜竊、防搶劫等的器材或設備構成的周界防護系統、公共區域安全防范系統、家庭安全防范系統和監控中心等。

     第四條 沿小區周界應設置實體防護設施(圍欄、圍墻等)和電子周界防護系統。

     第五條 小區公共區域安全防范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小區應設置對保安巡查人員的巡查路線、方式和過程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電子巡查系統;

     (二)小區重要部位或公共區域處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符合《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GA/T367)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1.小區出入口兩側及主要道路、公共活動場地應安裝固定攝像機,對人流、車流進行無盲區監視,回放圖像必須能夠清晰顯示人員、車輛基本特征及其活動情況;

     2.出入口臨街附近應安裝固定攝像機,監控范圍覆蓋門前場地、街面及道路,回放圖像必須能夠清晰顯示人員、車輛基本特征及其活動情況;

     3.停車場(庫)出入口應安裝固定攝像機,確保清晰顯示進出車輛(包括駕駛員、前排乘客)的基本特征,停車場(庫)各主要通道應安裝多臺固定攝像機,確保多點監控。

     第六條 家庭安全防護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套型戶門應采用安全防盜門;

     (二)住宅一層應設置內置式防護窗或高強度防護玻璃窗;

     (三)住宅單元入口應安裝安全訪客對講系統,并配置不間斷電源裝置。訪客對講系統應符合《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GA/T72)等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

     (四)住戶室內應至少安裝一處緊急求助報警裝置,求助信號應能及時報至監控中心。

     第七條 小區監控中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在住宅小區管理用房中根據設備容量合理確定監控中心使用面積,同時應避開噪聲、污染、振動和較強電磁場干擾;

     (二)監控中心設在一層時,應設置內置防護窗及防盜門;

     (三)監控中心應留有與接處警中心聯網的接口;

     (四)監控中心應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確保警情發生時,能及時向接處警中心報警。

     第八條 新建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應當納入小區建設,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與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有關的規范、標準、規定進行設計。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前,應將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設施的設計文件報審圖機構審查。對不符合安全防范設施規范、標準、規定的設計文件,應由原設計單位修改。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防范設施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動。必須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通知書及相應的圖紙,并報原審圖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二條 安全防范設施所用產品和設備,已納入公安技防部門監管范圍的,應當持有公安技防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未納入監管范圍的,應當持有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檢驗報告或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 小區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小區建設單位履行合同檢查時,應包括安全防范設施內容,并邀請公安和前期物業服務單位參加。

     第十四條 小區交付使用后,安全防范設施及其工程質量保證金由建設單位移交前期物業服務單位,工程質量保證金由前期物業服務單位根據合同約定,在保修期滿后支付給施工單位。

     安全防范設施屬于住宅小區公用設施(設備)的,其建設費用應當進入住宅成本,其產權屬于住宅小區業主共有,其日常維護運行費用應按物業服務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在物業服務費用或小區公建配套經營性收入中列支;其大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根據約定在小區公建配套經營性收入或從住宅小區專項維修基金中列支;屬于產權人自用自備的安全防范設施(設備),其建設、維護、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設施的管理,由產權人依照物業管理的規定選聘物業服務單位,實施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依照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加強對安全防范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沒有實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小區安全防范設施的管理由產權人負責。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單位或者產權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安全防范設施不間斷運行,并有效記錄監控信息;

     (二)妥善保存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不得擅自改變安全防范設施的用途和位置;

     (四)建立安全防范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制度,對被損壞或者出現故障的安全防范設施,及時維修、排除故障。

     管理人對通過安全防范設施發現的涉嫌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及時報警。

     第十七條 管理人應當依法管理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保守秘密,不得利用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小區安全防范設施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公民和單位有責任保護小區安全防范設施,對破壞小區安全防范設施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增補、修改、停工、返工、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依法處罰:

     (一)未按有關規范、標準、規定進行設計的;

     (二)擅自改動設計文件中安全防范設施內容的;

     (三)使用未經鑒定和鑒定不合格的產品、材料、設備的;

     (四)安全防范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以上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者負責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公安機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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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2335 次     2008/11/27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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