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區分所有建筑物停車位(以下簡稱停車位)出讓、轉讓行為,界定停車位產權歸屬,保障停車位合理使用,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車位出讓、轉讓,政策性住房附設的停車位規范另行制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區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各個區分所有權人享有其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和對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權的建筑物。
本辦法所稱的專有部分,是指構造及使用上具有獨立性,可以單獨作為所有權標的物的建筑物部分。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停車位分為配建停車位和增設停車位。
配建停車位是指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確定的標準必須配置的停車位。
增設停車位是指在配建停車位的配置標準以上,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興建形成的停車位。
第五條 配建停車位中必須設置時鐘停車位,以供臨時停車使用。
在區分所有建筑物基地上設置的露天停車位視為時鐘停車位。
時鐘停車位為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設施,僅供臨時停車使用,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
第六條 配建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時鐘停車位的建筑面積、占地面積等規劃指標和要求應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注明。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對停車位的權利歸屬、類別、建筑面積、占地面積、處分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
配建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時鐘停車位的數量、建筑面積、占地面積、四至和坐標等事項應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注明。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停車位權屬的,開發商轉讓停車位時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相關約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停車位約定為區分所有建筑物共有設施的,停車位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與維護。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應在建筑物內設置明確的標示及編號區分配建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時鐘停車位。
第八條停車位出讓的地價標準由主管部門擬定方案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第九條 除時鐘停車位外的配建停車位及增設停車位可以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進行轉讓,但是配建停車位的受讓對象只限于本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增設停車位的轉讓必須首先滿足本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的需要。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轉讓其專有部分的,應將擁有的停車位轉讓給該專有部分受讓人或該建筑物的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第十條 停車位買賣的當事人,應依法或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內容簽訂房地產(停車位)買賣合同。當事人在房地產(停產位)買賣合同中,應就停車位的四至范圍、樓層分布、車位號、買賣面積、買賣價款等事項進行約定,并附測繪平面圖(簡稱平面圖)。
第十一條 停車位申請預售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囄坏乃闹练秶敖ㄖ娣e已經測繪機構測定;
?。ǘ┡c主體工程相連的停車位,主體工程已達到房地產預售條件或者已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
?。ㄈ┡c主體工程不相連的獨立的停車位,該開發項目的房地產已達到預售條件或者已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且停車位單體工程須已封頂。
第十二條 停車位預售許可證應注明批準預售的停車位的面積和數量,同時應在預售許可證附圖上明確標示停車位的位置及編號。
停車位與房地產開發項目同時申請預售的,不再單獨核發停車位預售許可證,但應在核發的房地產預售許可證中注明批準預售的停車位的面積和數量,同時應在房地產預售許可證附圖上明確標示停車位的位置及編號。
第十三條 凡預售停車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人應向預購人展示停車位所在宗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停車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文件。
第十四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停車位的協議,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停車位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十五條 預售人應委托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對停車位面積進行竣工測繪。
第十六條 停車位竣工驗收之后,權利人應根據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與該開發項目的其他房地產一并申請辦理初始登記。
第十七條 停車位的轉讓應當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轉移登記。
停車位產權證書必須注明其用途及編號。
第十八條 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可以轉讓的停車位,經登記并取得產權證書后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進行處分,但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停車位產權轉移限制。
依前款規定出租的,增設停車位的承租人可以為該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配建停車位的承租人僅限于該建筑物的區分所有權人。
第十九條停車位的轉讓與使用不得妨礙公用設施的使用。
設置在防空避難場所中的停車位,平時由停車位權利人進行管理、使用,在戰時或其他緊急狀態出現的情況下,應保證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
設置在防空避難場所中的停車位在銷售時,應向停車位預購人或買受人明示。
第二十條 預售人必須按房地產預售許可證批準的停車位的類別、數量、位置、面積銷售停車位,超出房地產預售許可證所批準的內容銷售停車位的,按非法銷售房地產處理。
第二十一條 經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停車位權利歸屬、類別、建筑面積、占地面積、四至和坐標、數量、處分等事項,非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規劃、國土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以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停車位為共有設施的,停車位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與維護,不得另行處分。
本辦法施行以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約定為共有設施,且依照技術規范不作為公共面積進行分攤的停車位,若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區分所有權人就停車位的權屬存在著其他約定的,在本辦法發布后,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核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在補交地價后,辦理產權登記;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視為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設施,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與維護,不得另行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對深圳市區分所有建筑物停車位出讓轉讓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為規范深圳市區分所有建筑物停車位出讓轉讓行為,界定停車位產權歸屬,保障停車位合理使用,我局受市政府委托,起草了《深圳市區分所有建筑物停車位出讓轉讓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各單位、個人于2007年5月15日前,將意見書面反饋至我局政策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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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9 14: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