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價規[2008]1號
深圳市物價局關于發布《深圳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根據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物價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07]290號,以下簡稱“粵價[2007]290號文”)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深圳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深價管字[2006]47號)進行了修訂,現予重新發布,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粵價[2007]290號文規定,商業場所(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市場調節價改為政府指導價管理。
商業場所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市場調節價改為政府指導價管理后,由停車場經營單位按不超過《深圳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之“附件2表3”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標準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從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各商業場所配套停車場現行收費標準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的,應按政府指導價規定調整收費標準。
室內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據粵價[2007]290號文規定,商業場所、機場、車站、碼頭、口岸、旅游景點等場所配套的室內和露天停車場的免收費時間統一規定為15分鐘。上述停車場應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嚴格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停車場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工作。因本次政策調整停車場經營單位須改變定價形式、收費標準及免收費停放時間的,停車場經營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將制作的標價牌式樣在公示前報轄區物價分局物價檢查所監制。
各分局物價檢查所應對標價牌內容進行審核,標價牌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責令改正。
四、各分局應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重點應加強對商業場所配套停車場由市場調節價改為政府指導價管理后執行政府指導價的情況、免收費停放時間的執行情況的檢查,對拒不執行政策規定的,依法予以查處。監督檢查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深圳停車場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及時向市局反饋。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1: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收費標準
表1:住宅類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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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元/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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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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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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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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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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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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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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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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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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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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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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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時5元,第二小起1元/小時,一類地區每天最高收費15元,二、三類地區每天最高收費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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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時10元,第二小時起2元/小時,一類地區每天最高收費30元,二、三類地區每天最高收費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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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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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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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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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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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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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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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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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上述標準為基準價格,經營者可以在上浮幅度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圍內制定具體價格。
2、室內停車場指永久性的混磚結構或框架結構的停車場。用鐵皮等搭建的簡易室內停車場,其按月停放收費標準可以在露天停車場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但最高不超過20%。
3、住宅類停車場臨時停車同一天內多次進出的,可多次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但應當遵守每天最高收費限額的規定;臨時停車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的,每24小時按規定最高限額的標準收費,超過24小時的部分按每小時1元的標準計費。
表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社會公共類、臨時類停車場收費指導標準(商業場所配套停車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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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元/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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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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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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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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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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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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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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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時段
(8: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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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時15元,第一小時后1.5元/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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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時5元,第一小時后1元/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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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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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高峰時段
( 20:00—次日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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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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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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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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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時5元,第二小時起1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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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時4元,第二小時起0.5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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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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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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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時段
(8: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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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時30元,第一小時后3元/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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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時10元,第一小時后2元/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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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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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高峰時段
(20:00—次日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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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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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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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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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時10元,第二小時起2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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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時8元,第二小時起1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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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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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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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時段
(8: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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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時45元,第一小時后4.5元/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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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時15元,第一小時后3元/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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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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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高峰時段
(20:00—次日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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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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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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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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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時15元,第二小時起3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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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時12元,第二小時起1.5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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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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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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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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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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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執行上述收費標準的停車場包括:(1)由政府投資建設(含合資建設)的各類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的配套停車場,醫院、學校配套停車場,政府投資建設(含合資建設)的公園、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場館、音樂廳、影劇院、會展中心、新聞單位等場所配套停車場;(2)工業區、物園區配套停車場;(3)臨時類停車場。
2、上述標準為基準價格,經營者可以在上浮幅度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圍內制定具體價格。
3、上述停車場對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車輛可實行按月收費,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4、對跨越高峰時段與非高峰時段的,計算收費標準時從進入停車場的時間開始,先計滿一個計費單位,按停放時段以規定的標準分開計算再加總;但對于非高峰時段進入停車場且停放時間跨越非高峰時段與高峰時段的,不再計算高峰時段“第一小時”收費。
5、醫院配套的停車場對載送病人前來看病的車輛,憑門診或住院等有關憑證(門診收據或病歷、住院押金收據等)實行以下標準:露天:小車5元/天,大車10元/天;室內:小車10元/天,大車:20元/天。一天內多次進出的,只能收取一次費用。
6、公園等配套停車場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批準實行計時收費的,可按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
7、“非工作日”包含法定節假日。
表3:商業場所配套停車場收費指導標準(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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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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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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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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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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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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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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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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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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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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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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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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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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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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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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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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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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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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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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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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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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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上述標準為商業場所配套停車場每天(24小時)的最高收費標準。各商業場所配套停車場應在不超出上述每天最高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停車場經營單位可自主選擇以小時、次、天作為計費單位,但每個計費單位的收費標準不能超過15元(小車)、30元(大車)、45元(超大型車)。
2、上述停車場對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車輛可實行按月收費,收費標準由雙方按不超過上述每天最高收費標準乘以30天的總價協商確定。
3、住宅與非住宅共用且交警部門核發的停車場許可證為社會公共類的停車場,應當允許住宅業主及非業主房屋使用人選擇按月停放,按月停放收費標準按表1規定執行;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按商業場所配套停車場的政府指導價規定執行。
附件2:
深圳停車場區域劃分
(一)一類地區包括:
1:羅湖商業片區:文錦中路、文錦南路以西、深港邊境線以北、紅嶺南路(延伸至深港邊境線)、紅嶺中路以東、筍崗東路以南圍合的區域;
2:水貝片區:翠竹路以西、田貝一路、筍崗東路以北、洪湖東路、文錦北路以東、布心路以南圍合的區域
3:八卦嶺片區:紅嶺北路以西、筍崗東路以北、上步北路以東、泥崗西路以南圍合的區域;
4:上步、白沙嶺片區:上步中路以西、深南中路以北、華富路以東、筍崗西路以南圍合的區域;
5:福田南、濱河片區:紅嶺南路以西、深港邊境線、濱河大道以北、福田路、福田河以東、深南大道、深南中路以南圍合的區域;
6:福華新村片區:皇崗路以西、濱河大道以北、彩田路以東、深南大道以南圍合的區域;
7:福田中心區:彩田路以西、濱河大道以北、新洲路以東、紅荔路以南圍合的區域;
8:彩田工業區:皇崗路以西、筍崗西路以北、彩田路以東、北環大道以南圍合的區域;
9:車公廟:泰然一路以西、濱河大道以北、廣深高速公路以東、深南大道以南圍合的區域;
10:南山中心區:后海濱路以西、創業路以北、南海大道以東、濱海大道以南圍合的區域;
11:南頭北片區:南海大道以西、桃園路以北、港灣大道以東、深南大道以南圍合的區域。
(二)二類地區:特區內一類區域以外的其他地區。
(三)三類地區:特區外所有地區。
附件3:
深圳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運用價格杠桿緩解城市交通壓力,促進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深圳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以及《廣東省物價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照停放區域、機動車車型、停車場類型、停放時間等因素實行不同的定價形式和收費標準。
第四條 根據各法定圖則片區土地使用性質、開發強度、人口規模、路網密度、公交發達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車場劃分為三類區域。具體分區情況見附件1。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車型分為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
(一)小車指額定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
(二)大車指額定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三)超大型車指額定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劃分為住宅類停車場、社會公共類停車場和臨時類停車場三種類型。
第七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一)住宅類停車場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臨時類停車場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社會公共類停車場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1、室內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實行市場調節價。
室內專業停車場是指由以提供停車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經營者,設置在建筑物內、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獨立產權,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2、機場、車站、碼頭、口岸、旅游景點等配套停車場、公交樞紐站、地鐵換乘站停車場和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實行政府定價。
3、商業場所(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專業市場等)、工業區、物流區配套停車場,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公益性機構等場所配套停車場,以及除上述1、2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社會公共類停車場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八條 為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停車場,緩解停車位供求矛盾,下列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經營管理單位根據停車場建設成本和經營管理成本提出收費標準,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定:
(一)住宅區內單獨建設、產權屬于建設單位的獨立停車庫;
(二)住宅區內增建的多層機械式停車場(庫);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社會公共類停車場內增建的獨立停車庫、多層機械式停車場(庫)。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經營者可根據停車場所在區域、停車位供求狀況、停車場建設和經營管理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費標準。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經營者應在市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范圍內,根據停車場所在區域、停車位供求狀況、停車場建設和經營管理成本等因素制定收費標準。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指導標準見附件二。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由經營者向市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
經營者向市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停車場的基本狀況、申請制定或調整的價格水平、制定或調整價格的依據和理由、制定或調整價格的相關數據資料(含停車場最近三年的收支情況或收支測算資料);
(二)營業執照;
(三)委托管理合同;
(四)《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在住宅類停車場、住宅與非住宅共用的停車場(交警部門核發的停車場許可證為“社會公共類”)、工業區、物流區、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公益性機構等場所配套的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
(二)在商業場所、機場、車站、碼頭、口岸、旅游景點等場所配套的停車場、臨時類停車場以及其他除上述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社會公共類停車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
(三)到小區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和實施作業的自來水、供電、煤氣工程等搶修車輛以及收投郵件的郵政車輛;
(四)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
第十三條 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執行統一的計費單位??梢詾榇?、半小時、小時、天、月。計費單位為“半小時”、“小時”、“天”的,停放時間連續計算,不足整數的按整數計。“天”指24小時,由車輛進入停車場起開始計算,連續24小時為一天。“月”按30天計算。
第十四條 住宅類停車場對業主和非業主房屋使用人停車,應允許其自愿選擇按月停放或臨時停放。停車場經營者不得拒絕業主和非業主房屋使用人選擇按月停放。
第十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停車場應在其入口處及繳費地點顯著位置,設置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監制的標價牌。標價牌應標明收費單位、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定價形式、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十六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停放車輛的管理。在車輛進場時,發放停車卡,并在卡上登記車牌號、進場日期和時間等內容;在車輛離場時,驗車并收回停車卡,如需收費則須開具稅務發票,并在發票上登記車牌號、離場日期和時間等內容。采用IC卡管理的停車場,可按IC卡工本費的標準收取押金,但不得收取IC卡工本費。
第十七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證照,并嚴格執行我市有關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規定。對未經批準擅自收取服務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以及不執行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寶安、龍崗兩區的住宅區配套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標準由區價格主管部門在不高于全市統一標準的原則下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深圳停車場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有效期五年?!渡钲谑形飪r局關于發布<深圳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價管字〔2006〕47號)、《關于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補充通知》(深價管字[200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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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9 14: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