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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物業管理單位及業主的合法權益,提高住宅小區的整體管理水平,促進物業管理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山東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具有相應物業管理資質,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物業管理企業對城市住宅小區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收費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的委托,對城市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和社會公益福利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是全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統一制定和調整全市(含駐東營的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審核、報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管理收費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和與業主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政府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競爭,禁止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的行為。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所提供服務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經營者定價。


   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其利潤率應當在5%以下。


   高標準住宅小區(別墅、高級公寓等)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代收代繳服務收費,實行經營者定價,由委托代收代繳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但最終到戶價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因業主個別需求提供的特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除價格主管部門有規定收費標準的以外,實行經營者定價。


   第七條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各項費用開支情況,按規定上報小區基本概況資料、物業管理成本和申請收費標準意見,在征詢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意見后,附委托服務合同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價格部門以獨立小區或樓宇為單位核定中準價格。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批準的中準價格為基礎上下浮動10%.


   實行經營者定價的代收代繳服務特約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協商議定,并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收費標準時,應當充分聽取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的意見,按照物業管理服務的價值補償與業主的經濟承受能力相結合的原則,根據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深度核定。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變化,適時調整收費標準。


   第十條 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二)公共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修及保養費;


   (三)綠化管理費;


   (四)衛生保潔費;


   (五)治安費;


   (六)辦公費;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


   (八)法定稅費;


   (九)利潤。


   本條(第二)至(六)項費用支出,是指除工資及福利費以外的物質損耗補償和其它費用開支。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實行等級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凡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待銷房和已售暫未入住的房屋,由業主按核定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標準的30%交納。待銷房由開發建設單位負擔,已售暫未入住的房屋由購房戶負擔。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須持工商注冊登記證明、物業管理資質證明和收費等級證明,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后方可收費。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明碼標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收費地點公布。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收支帳目每半年張榜公布一次,并接受業主委員會或者是業主的監督。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定物業管理合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服務項目、內容、收費標準應當在合同中明文約定。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法經營,按規定收費。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多收費少服務。業主應當根據合同物業管理企業交納有關應交費用;不按規定交納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按照合同追償。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之間發生的收費糾紛可由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調處。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對城市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并收取相應公共性服務費的,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費。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


   (一)越權定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的;


   (三)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四)提供服務質價不符的;


   (五)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多收費少服務的;


   (六)未取得相應物業管理資質而收取服務費的;


   (七)未辦理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條 非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市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關鍵字查詢:山東 東營

閱讀: 12649 次     2008/10/3 2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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