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荊政發[2001]3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荊門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荊門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住房維修保障機制,培育物業管理市場,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國務院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行政區域內的市、縣、建制鎮和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范圍內,商品住房( 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 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棟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用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維修基金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對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實行監督,市物業管理機構負責城區維修基金的歸集、管理等日常工作。
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與當地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東寶區、掇刀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章 維修基金的來源
第六條 商品住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簽定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向售房單位繳交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后提取的維修基金,屬原房屋產權單位所有;購房者繳交的維修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第七條 公有住房售后維修基金按下列標準提?。?br />
(一)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8層以下)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8層以上,含8層)不低于售房款的30%的比例提取維修基金;
(二)購房戶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第八條 商品住房的維修基金來源于兩部分:
(一)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繳交維修基金;
(二)由開發建設單位移交小區按住宅造價不低于1%的比例提取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第三章 維修基金的管理
第九條 維修基金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存入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維修基金專戶,專項存儲,??顚S?。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經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可用于購買國債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條 售房單位為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售房款提取的維修基金,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維修基金繳交登記,經審核后,再將維修基金繳入維修基金專戶。
售房單位為全額和差額財政撥款單位,售房款已繳存到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帳戶,其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提出申請,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繳交登記后,由財政部門將維修基金劃入維修基金專戶。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維修基金,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房地產管理部門,并存入維修基金專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管理部門可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
第十二條 各售房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規定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選聘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專業化、社會化、企業化的管理。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每6個月公布一次維修基金使用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終止、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時,代管的維修基金帳目由業主委員會指定的社會審計單位審核無誤后,辦理維修基金帳務移交手續。帳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后,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的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六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維修基金的業務費用,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編報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批后,從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中核定。
第十八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接收移交的維修基金,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維修基金專用收據。
第四章 維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條住宅小區中公有住房和商品房出售后提取的維修基金以及購房者繳交的維修基金應以小區為單位建立維修基金明細帳,分別核算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維修支出情況,住宅小區外的單棟住房的維修基金以棟為單位建立維修基金明細帳。
第二十條 公有住房維修基金使用時,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計劃,出具工程預算書和維修基金使用申請報告;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售房單位提出維修計劃,出具工程預算書和維修基金使用申請報告。維修計劃經業主委員會或維修棟號的全體業主同意后,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核準并通知銀行劃款。
第二十一條 商品住房維修基金使用時,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同意并經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計劃,出具工程預算書和維修基金使用申請報告;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定的物業企業提出維修計劃,出具工程預算書和維修基金使用申請報告。維修計劃經業主委員會或維修棟號的全體業主同意后,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核準并通知銀行劃款。
第二十二條 各經辦維修基金的銀行,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維修基金繳存、劃撥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辦理資金劃撥。
第二十三條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申請,經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后,向業主續籌。
第二十四條 因房屋拆遷或者其它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帳面余額按業主繳交比例退還業主。
第二十五條 維修基金的財務管理,按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維修基金繳存、 使用預決算管理制度由財政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維修基金的使用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協調解決,協商、協調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
第二十八條 公有住房未按照本辦法提取維修基金的,由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處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購房者不按規定繳交維修基金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拒絕辦理其房屋產權證書。
第三十條維修基金代管單位和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可按違紀金額處以萬分之三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動用、挪用、使用維修基金;
(二)造成維修基金其他損失。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等級或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書》;造成業主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并可處以資金損失的萬分之三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挪用維修基金;
(二)未定期公布維修基金收支帳目;
(三)拒絕接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查詢;
(四)維修項目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其他后果;
(五)其他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改變維修基金用途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業主損失的,有關責任人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房出售后未建立維修基金或維修基金的標準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或追補維修基金。
第三十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并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 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荊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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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7 11: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