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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價局關于規范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閩價房[2008]159號) 

各市、縣(區)物價局:

    為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及車輛停放人的權益,根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原國家計委《機動車輛停放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2000]933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規范我省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是指為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有序停放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其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嚴格按照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其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可以由業主大會決定,也可以參照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其中屬主要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必須依法辦理停車經營業務有關審批手續,取得經營資格后,其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不高于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收費標準執行。

    三、實施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車輛停放服務及收費的內部管理制度,做好車輛進出管理(有發放車輛出入證的物業管理區域,其出入證制作費用應在車輛停放服務費中列支,不得另向業主及車輛停放人收?。?、停車場所保潔、照明、巡視(或監視)等服務,并對停車場所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四、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特種車輛在執行公務時以及業主搬家車輛、臨時送貨車輛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對于短時間停放的機動車輛,其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有關規定由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公布服務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計價方式、免費時限和對象、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業主、業主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對違反規定亂收費者,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七、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執行。原有關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以后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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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7178 次     2008/9/1 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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