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價[2008]107號)
各相關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省物價局《關于規范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閩價房[2008]159號)精神,結合泉州市實際將具體貫徹意見及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車輛停放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為車輛(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有序停放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二、泉州中心市區范圍內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服務費由市物價局制定,各縣(市)及泉港區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費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按不超過市級收費標準范圍內核定,并報市物價局備案。
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為最高標準,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其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嚴格按照不高于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其車輛停放服務費收費標準可以由業主大會決定,也可以參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
四、停車服務費收費標準:
1、停車服務費標準:
類別
|
臨時停放
|
按月停放
|
每次
|
隔夜加倍
|
小汽車
|
地下車位
|
5
|
10
|
70(私家車位)
|
地面車位
|
3
|
6
|
60(私家車位)
|
大型車
|
若占用兩個車位,按小汽車各類型收費標準2倍收取
|
摩托車
|
地面
|
0.5
|
1.0
|
20
|
地下
|
0.5
|
1.0
|
30
|
電動車(不含充電費)
|
0.3
|
0.6
|
10
|
自行車
|
0.2
|
0.5
|
6
|
五、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
1、對進入住宅小區停車場所半小時之內的;
2、對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特種車輛在執行公務時;
3、對業主搬家車輛及臨時送貨車輛。
六、實施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車輛停放服務及收費的內部管理制度,做好車輛進出管理(有發放車輛出入證的物業管理區域,其出入證制作費用應在車輛停放服務費中列支,不得另向業主及車輛停放人收?。?、停車場所保潔、照明、巡視(或監視)等服務,并對停車場所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七、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
八、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公布服務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計價方式、免費對象和時限、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業主、業主大會和相關部門監督。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規予以查處。
九、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試行一年。我局之前核定的中心市區各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的收費標準同時廢止。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閱讀:
13287
次
2008/9/1 9: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