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價發〔2004〕125號
各物業管理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電梯收費行為,加強高層住宅樓電梯收費管理,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市高層住宅樓電梯收費存在的有關問題,現將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電梯運行服務收費標準,每月每人12.00元。
二、電梯運行服務收費按月或按季收取,人數按常住人口計算,學齡前兒童免收。
三、臨時居住人員按照上述標準收取。
四、電樓運行時間為全天二十四小時,定時開放電梯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參照上述收費標準,根據運行時間,酌減電梯收費標準。
五、高層住宅樓設有地下停車場的,一層住戶應交納電梯運行服務費,高層住宅樓無地下停車場的,一層住戶可不交納電梯運行服務費。
六、設有電梯的高級公寓、商住樓和中高檔住宅小區,在物業管理服務費中已經確定含有電梯運行服務費的,不得另行收取電梯運行服務費。
七、裝修期間的電梯運行服務收費標準,將根據住戶的裝修時間、裝修面積和工作量等所發生電梯運行費用情況,另行確定。
八、對本通知中未規定的電梯其它收費,物業管理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與業主協商議定。
九、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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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30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