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土房物[2007]1056號)
各區(縣)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做好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等類型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工作,確保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的改善,根據國家和我市《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現將相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拆遷定向實物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以及小城鎮建設和城中村改造等定向安置農民的住宅項目適用本政策。
二、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
符合上述條件的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市建委下達的投資計劃以及規劃部門下達的選址意見書或規劃總平面圖后,應當在市物業管理招投標服務中心的指導下,采取邀請招標或者協議選聘的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管理服務水平的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
對積極參與經濟適用房及相關政府保障類型住宅項目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視管理業績適當給予投標加分的獎勵。
三、前期物業管理備案和公示
?。ㄒ唬┣捌谖飿I管理備案
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后,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持下列材料一并到市國土房管局申請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備案手續:
1、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2、市建委下達的投資計劃書和市規劃部門下達的選址意見書或規劃總平面圖;
3、《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4、物業管理服務方案;
5、《業主公約》。
?。ǘ肚捌谖飿I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公約》公示與確認
開發建設單位在售房現場或者在組織被安置人辦理入住手續時,應公示《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業主公約》。
購房人在簽署《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或者被安置人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當對《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業主公約》予以書面確認。
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配置
?。ㄒ唬┮巹澰O計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等類型住宅項目時應當按照住宅小區總建筑面積(不含地下非出售部分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具體標準如下:
1、建筑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含5萬建筑平方米,下同),應當按照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建筑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
2、多層住宅小區建筑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高層住宅小區建筑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獨立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高層住宅小區建筑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下且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設置在高層住宅內的,應當設置獨立的使用通道。
3、住宅小區建筑規模在15萬平方米以上的,為了方便管理,應當將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設置在小區中心區域或小區主出入口附近。
4、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不得設置在地下。
?。ǘ┪飿I管理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所有。
?。ㄈ┮巹?、設計、建設和使用等其它有關事宜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管理辦法》(津政發〔2005〕95號)執行。
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繳存
?。ㄒ唬┒ㄏ驅嵨锇仓媒洕m用房首期維修資金按照市物價局核定的定向實物安置經濟適用房銷售價格繳存。符合上述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分別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津政發[2002]90號)和《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使用辦法》(津房物管[2005]274號)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并根據政策變動適時進行調整。
?。ǘ┬〕擎偨ㄔO定向安置農民的住宅項目,首期維修資金在辦理住宅產權登記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并按照下列標準繳存:
1、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按80元/建筑平方米繳存維修資金;
2、配備電梯的住宅,按100元/建筑平方米繳存維修資金。
小城鎮建設定向安置農民的住宅項目其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參照我市有關政策執行。
六、其他事項
?。ㄒ唬┒ㄏ蜾N售和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等類型住宅項目的其它物業管理事項按照國家和我市物業管理政策、法規執行。
?。ǘ┍就ㄖ?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蛾P于拆遷定向實物安置經濟適用房物業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津國土房改〔2006〕524號)、《關于加強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定向安置用房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國土房改〔2005〕276號)和《關于印發市區分散住宅平房拆遷有關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國土房拆〔2006〕768號)中有關物業管理的政策規定、《關于印發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配套文件的函》(津國土房資〔2007〕448號)中《天津市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實施物業管理的指導意見》同時廢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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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 1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