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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齊政發[2004]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齊齊哈爾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齊齊哈爾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保障房屋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保證物業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及合理使用,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關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鎮新建房屋(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解困房和動遷安置房),房改出售、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房屋和已辦理權屬證書的私有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攤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電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池、井、公益性文體設施及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統收、統存、統管、備案審批制度。
第六條  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類房屋均應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均遵守本規定。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房屋物業維修資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并對中心城區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進行審核、審批。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市房屋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中心城區(含富拉爾基區、梅里斯區、昂昂溪區)維修資金的歸集、日常管理和使用的受理。

第二章 歸集

第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來源:
1、房屋產權人按規定應當繳交的專項維修資金;
2、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接規定比例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
3、業主在前兩項資金使用完畢時,續繳的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標準:
1、商品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購房者按購房款的2%的比例繳納專項雛修資金;集資建房以及其他方式建設的房屋(經濟適用房和安居工程)按購房款的3%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2、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后,由售房單位按售房款的25%比例提取專項維修資金,購房者按購房款的2%比例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3、購房者在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及產權變更時,必須出具繳交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據,否則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開發單位欠繳專項維修資金的不發給《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備案。
4、已入住并已辦理或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業主,應當補交專項維修資金,其標準和繳交方法按本條第1、第2款規定執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按幢立帳,核算到戶。
第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收繳需向業主出具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未向業主出具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業主有權拒絕交納。
第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專項維修資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為了保證專項維修資金的安全,專項維修資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本規定足額提取專項維修資金的,財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提專項維修資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應當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按未提取額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罰款。
第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代管單位違反規定,擅自挪用專項維修資金造成專項維修資金損失的,由當地財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財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的報批管理制度、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業主的查詢、監督和對賬制度。
第十七條  維修資金繳交和使用情況,由管房單位每年向業主報告一次。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更時,由市房屋物業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起草報告,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將結余的維修資金轉達到新的物業企業賬戶。
第十九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房屋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應將專項維修資金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條  一幢房屋未足額繳交專項維修資金的,原則上不得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待繳齊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各產權單位或管房單位要將各期出售的公房按幢、按戶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數量報市房屋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備案。沒有備案和未交指定專戶存儲及欠繳、占用和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單位不得使用現存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二條  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經業主委員會主任簽字加蓋公章的使用申請書;
2、大修、更新、改造項目的工程預算;
3、其它有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或管房單位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后提出使用計劃,由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審查合格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定。
第二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經業主大會同意由管房單位組織按產權人占用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向產權人續籌,續籌比例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列支原則:
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該幢房屋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從各自所繳交的維修資金中列支。
2、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費用,由住宅區內業主按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從各自繳交的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按照核準的工程預算分期給維修資金使用單位劃撥維修費用。首次按批準額的50%劃撥工程預付款,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市轄縣(市)、碾子山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本規定管理好本轄區內的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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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5535 次     2008/6/26 1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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