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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企業與各專業管理部門職責分工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公共性服務責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和供水、供熱、燃氣、電力、市政、園林環衛、公安交通、消防、路燈、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各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公共事業經營企業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建立管理和服務的責任制度,保證物業管理區域各項市政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各專項管理與服務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五條 供水設施管理職責:

新建、在建住宅小區和納入舊城改造的住宅小區應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要求,實施住宅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城市供水企業驗收;驗收合格的,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運行管理,城市供水企業應與業主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供、用水責任以及供水管線、設施的維修責任;以樓外自來水進戶總水表(指城市供稅單位按照規定設置用水量結算的計量水表)為界,總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線、設備的維護、管理,由供水單位負責;從總表后第一個閥門起到用水戶,業主共用的部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賠償;也住屋內自用的部分,由業主自行負責。

第六條 供電設施管理職責:

新建、在建住宅小區要嚴格按照“一戶一表、分戶計量”的要求進行供電設施配套建設,并按照規定由開發建設企業報經供電企業驗收合格后,辦理正式移交手續。正式移交后,自計費電度表出線開關處導線至住宅的用電設施由業主自行負責維護、管理;計費電度表以外的供電線路及設備由供電企業負責維護、管理。尚未辦理移交的,開發建設企業須按供電企業提出的意見整改完善,經驗收合格后,辦理正式移交手續。

原有住宅小區未實行“一戶一表、分戶計量”的,按以下原則確定管理責任:

(一)使用架空線路供電的,高層樓以樓內配電箱為界,多層樓以樓外墻為界。界限以內(不包括配電箱和計費電度表)至用戶的供電線路及設備,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護、管理。

(二)使用地下埋設電纜供電的,以電纜線==接箱為界。界限以內(不包括==接箱和計費電度表)至用戶的供電線路及設備,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護、管理。

(三)上述界限以外的供電線及設備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職責。

第七條 道路和市政排水設施管理職責:

(一)住宅小區內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城市道路,需移交市政工程管理單位的,其道路及埋設在道路下的市政排水設施,經市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與市政工程管理單位辦理完移交手續后,由市政工程管理單位負責養護和維修;凡未辦理移交的,由開發建設企業負責養護和維修。

(二)住宅小區專用道路,已經過綜合驗收并移交業主委員會的,其管理與維護由物業管理企業依照委托合同負責實施;凡未經過綜合驗收并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由開發建設企業負責。

(三)住宅小區專用的地下排水管線,已經過綜合驗收并移交業主委員會的,其管理與維護由物業管理企業依照委托合同負責實施;凡未經過綜合驗收并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由開發建設企業負責。

第八條 供熱設施管理職責:

實施城市集中供熱的設備、設施及供熱管線,從熱源廠(站)至用熱單位院墻(無院墻的為單位建筑物墻)外一米止和從熱源廠(站)至居民熱用戶樓前入口閥門井出口法蘭止,為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維護和保養;其余為用熱設施,由用戶或者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護和保養。

第九條 燃氣設施管理職責:

管道燃氣供氣設備及供氣管線(至煤氣表)由燃氣供應企業負責管理和維護。管道燃氣設備及管線周圍的安全防護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室內燃氣設施屬于居民的個人財產由居民負責。小區內如發現有管線占壓、損壞燃氣管道、設施設備現象的,物業管理部門必須及時制止。

第十條 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一)清掃保潔。住宅小區內納入市政管理的城市道路,由所在地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小區內其他道路及綠地、公共場地及樓內公共部位等,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經市政府批準在住宅小區內開辦的各類市場,由市場主辦單位負責。

(二)垃圾清運。居民生活垃圾由物業管理企業從住宅樓運至垃圾轉運站或環境衛生部門指定的地點,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運至垃圾處理場;非居民生活垃圾由物業管理委托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處理。

(三)公共廁所的清掏和維護。產權屬于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或其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辦理產權移交的,由開發建設企業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或環境衛生服務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綠地及綠地設施管理職責:

住宅小區規劃紅線內及封閉式住宅小區內的樹木、綠地及綠地設施,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養護、管理。開放式住宅小區應納入市政管理范圍內的大型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和市民休閑場所,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移交給園林綠化管理單位負責養護、管理,所需費用從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列支;辦理正式移交前,由開發建設企業負責養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小區內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一)住宅小區規劃紅線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非機動車存車處等交通設施,均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護、管理;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現交通違章,應報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二)設立收費停車場,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由物業管理企業經營并負責維護、管理,經營所得純收入的70%由物業管理企業留用,30%繳入該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第十三條 公安消防設施管理職責:

(一)供水管網及管網上設置的地下室消防井、消防栓等消防設施,由供水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二)高、低壓消防供水系統,包括泵房、管道、室內消防栓以及防火門、消防電梯、輕便滅火器材、消防通道等,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管理,并接收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路燈及樓內照明設施管理職責:

開發建設企業應按住宅小區規劃設計要求建設路燈及路燈設施。在小區物業移交給業主委員會以前,路燈及路燈設施由開發建設企業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維護、管理。辦理移交手續后,設于市政道路的,交路燈管理部門并由路燈管理部門維護、管理;設于其它部門的。交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企業維護、管理。

樓內照明設施的運行、管理與維護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費用由有關業主分攤。

第十五條 有線電視設施管理職責:

有線電視設施及線路維護、管理,由有線電視經營單位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第十六條 城市公共性服務經營收費,開發建設企業按照單戶計量建設,并以正式移交個公用事業經營企業的,由各公用事業經營企業直接向業主收費;各公用事業經營企業也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代為收費,經雙方協商后,按照一定比例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勞務費。開發建設企業未按單戶計量建設的,由開發建設企業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收取,并支付勞務費。

第十七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有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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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0405 次     2008/6/18 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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