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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印《太原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與收費標準》(暫行)的通知





并價房字〔2005〕108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房地局、建設局、各物業管理企業:

    為規范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的涉價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3〕1864號)和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建設廳《山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晉價服字〔2004〕8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太原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與收費標準》(暫行)(以下簡稱《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標準》所稱普通住宅小區,是指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建房、廉租住房、舊城改造拆遷安置房等住宅小區。

    二、普通住宅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收費,由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標準》商定后在售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并在售房與物業合同約定后執行。

    普通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的物業管理收費,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區域范圍內的規模、設施條件及《標準》商定,并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后執行。

    三、普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項目超出服務內容的,其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和委托方在合同約定后執行。

    四、普通住宅小區內非住宅用房,寫字樓、商業用房,普通住宅小區以外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費依據市場情況,由物業公司與開發單位、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

    五、本《標準》實施前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已簽訂住宅物業服務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業服務及其收費標準等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本《標準》規定執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日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房屋銷售合同尚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產權轉移時,產權轉移之日的當月及以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出讓人承擔;產權轉移之日的次月起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受讓人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六、物業管理企業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與業主委員會(或建設單位)簽定的物業服務合同分別報送市及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七、物業管理企業服務收費要按規定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收費及特約服務收費的標準和內容,并自覺接受業主的監督。

    八、住宅電梯運行費按實際成本由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委托方)與物業管理企業在合同中約定收取。

    舊城改造拆遷安置房的電梯運行費,建筑面積60平方米以下的(含60平方米)按15元/戶•月收??;超過6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加收0.10元。

    九、為保證自來水正常使用而進行二次加壓供水的,可以向用戶收取二次加壓費,收費標準為0.20元/噸。

    十、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和其它涉價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并價房字〔1999〕5號文件同時廢止。


關鍵字查詢:山西 太原

閱讀: 19327 次     2008/6/16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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