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3日大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大同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大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大同市物業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準。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大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大同市物業管理條例》已經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06年8月4日批準,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8月1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物業進行維修、養護、管理 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條 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鼓勵機關、企(事)業等單位推行物業管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和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 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應當承擔責任,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但是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只有一個業主的,由其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個物業區域已交付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時,業主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任期等事項做出約定。
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者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5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但是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第十二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由套(處)票和面積票組成,具體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住宅物業一套計10票,其建筑面積每滿10平方米增加1票,不足10平方米的部分不計票數;
(二)非住宅物業一處計5票,其建筑面積每滿10平方米增加1票,不足10平方米的部分不計票數。
業主在第二次及以后的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規??捎芍魅?、副主任、委員5至9名組成,人數為單數。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業主擔任,任期為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不履行業主公約所約定的義務,不能當選為業主委員會成員。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負責,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年度工作;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解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三)聽取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情況的報告,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協調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
(五)監督業主、使用人履行業主公約;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或者其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大會應當改組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
(一)業主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嚴重失職的;
(二)業主委員會或者其成員故意損害業主利益的;
(三)業主委員會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四)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改組、更換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第(一)、(二)項情形的,可以單獨更換。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向業主張貼公布。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物業所在地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業主大會成立的情況;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業主公約;
(四)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基本情況。
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7日內,協助業主委員會辦理印章刻制等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業主公約是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的有關業主在物業使用、維護、管理等方面權利、義務以及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行為規范。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業主公約的有關內容。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三章 物業的前期管理與移交
第十九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具體招投標和協議選聘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在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招標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雙方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的基本情況,服務事項、質量和費用,計費方式和收費起始時間,合同期限、合同解除條件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但是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簽定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做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時,組織業主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簽訂供用服務合同,以維護供用雙方的權益。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業主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公共建筑、設施、場地。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物業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30日內與選聘實施前期物業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辦理物業管理交接手續。分期建設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業主委員會,分期辦理已竣工驗收備案的物業的交接驗收手續。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查驗中發現的問題,應當進行記錄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四條 在辦理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物業移交明細表;
(二)物業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三)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四)共用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
(五)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說明書、電路示意圖;
(六)經驗收審核的物業管理用房資料;
(七)環保、綠化等相關工程的綜合驗收資料;
(八)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
(九)前期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五條 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物業,以及已竣工驗收合格但尚未出售或者雖已出售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總建筑面積0.3%至0.5%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包括業主委員會工作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房屋。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經營服務場所公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被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在物業所在地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制定物業管理工作制度;
(二)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實施物業管理,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三)選擇專業性服務企業承擔專項服務業務;
(四)制止損害物業或者其他侵害業主公共利益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全部事項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服務應當保持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完好,環境整潔舒適、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服務:
(一) 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實施管理服務;
(二)在業主、使用人使用物業前,將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維護的方法、注意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書面告知業主、使用人;
(三)經常對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全面的巡視、檢查,定期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養護;
(四)發現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時,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進行維修;
(五)接到物業損壞報修時,限時進行維護和處理;
(六)健全物業維修、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業務賬冊;
(七)建立、完善和宣傳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理機制、處理預案和具體處理措施;
(八)定期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
(九)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生活、安全秩序,協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發現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公約的行為,立即進行勸阻、制止,并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十)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要求,提供與業主、使用人約定的其他管理服務事項。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誠信以及費用與服務質量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依據和標準等有關事項。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三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服務費用經約定可以預交預收,但預收期限不得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有關約定。合同未約定的,預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未經業主、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自行提供服務收取費用或者服務報酬的,業主或者使用人可以拒絕支付。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或者使用人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限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對業主或者使用人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最終用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有償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的委托,代收有關費用,但不得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抄表收費、分戶改造提供條件。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交接驗收手續,并交還下列資料和財物:
(一)對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按實際使用結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移交有關業務賬冊;
(三)移交業主共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物。
第三十四條 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投訴受理制度,受理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投訴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損壞房屋外貌;
(二)占用、拆改、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者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
(三)在天井、庭院、平臺、樓梯間、通道、屋頂以及小區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 棚 或者在其他共用場地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未經批準改變住宅房屋的主要用途;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業主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設規劃的要求,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和綠地。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和綠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輛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行駛、停放規定,由業主大會決定。在共用場地上設有機動車固定停車場所和管理服務人員的,其車位管理維護等收費標準按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不得收費。
第四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的書面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經批準的,經營性活動的收益主要用于補貼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和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的,經營收益收歸業主委員會管理。
第四十一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房屋時,當事人應當在房屋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并向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六章 物業的維修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維護除在質量保修期內按規定由物業建設單位承擔的外,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業主房屋室內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維修、更新的費用由業主承擔;
(二)房屋本體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等重大維修養護項目,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維修和養護,其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
(三)綠地、庭園、樓道、道路、場地等公用部位的維修、保潔以及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由物業管理企業承擔。日常管理維護費用從物業服務收費中支出;
(四)物業管理區域的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責任由供應單位依法承擔。
人為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賠償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物業出現嚴重自然損壞,影響業主和使用人安全時,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限期維修。
第四十三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時,相鄰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住宅出售單位在出售住宅的同時,應當設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宅的,由公有住宅出售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提取專項維修資金,購房者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向住宅出售單位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新建商品住宅的,購房者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向住宅出售單位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六條 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住房購買人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補交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時,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續交。
第四十七條 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的,物業所在地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30日內,將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本息一并移交業主委員會管理。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在銀行專戶存儲,按幢建賬,按戶核算,??顚S?。
第四十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由物業出售單位或者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劃,經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后實施。
專項維修資金的代管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轉讓房屋時,其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剩余部分的費用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七章 物業管理區域和周邊環境管理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綠地、毀損環境藝術雕塑;
(二)隨意停放車輛,設置攤點或者集貿市場;
(三)肆意傾倒、拋撒、焚燒、堆棄垃圾、雜物;
(四)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張貼、刻畫廣告宣傳品;
(五)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六)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七)露天燒烤食品;
(八)其他嚴重影響環境整潔、和諧的行為。
第五十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施工作業時間,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作業噪音,以減輕、避免對周圍業主,使用人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業主或者使用人使用音響、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業主、使用人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五十一條 未經規劃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業主不得在住宅外墻上開門窗。
第五十二條 在住宅區內禁止利用住宅樓的底層房屋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及毗鄰物業管理區域的周邊區域現有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污染擾民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或者停業。
第五十三條 禁止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毗鄰物業管理區域的周邊區域新建、改建和擴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和有毒有害氣體的經營場所。
在毗鄰物業管理區域周邊現有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在毗鄰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商業經營活動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設備、設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五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毗鄰物業管理區域的周邊區域,禁止夜間22時至凌晨6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因搶修、搶險、生產工藝等特殊原因必需連續作業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應當在物業管理相關區域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按規定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不移交物業管理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提供或者移交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通過招投標方式,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住宅物業的物業管理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專項維修資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規定移交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挪用維修資金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維修資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房屋承重結構和主體結構的,由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住宅區內道路、共用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在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燒烤用具,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從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業主或者使用人正常生活的環境噪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建筑施工單位在住宅區內及毗鄰住宅區的周邊區域,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26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大同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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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6 1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