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秦皇島市物業管理公共資金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秦政〔2002〕34號
二○○二年四月八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
《秦皇島市物業管理公共資金收取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秦皇島市物業管理公共資金收取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城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特別是老舊小區的物業管理,提高城市總體管理水平,塑造城市良好形象,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開發建設的住宅(不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商業建筑、大廈寫字樓等建設項目,均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物業管理公共資金。
第三條 物業管理公共資金按土地出讓金加收1%的比例收取。物業管理公共資金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專項管理,??顚S?。
第四條 物業管理公共資金的收取,商品房開發部分在土地出讓過程中,作為招投標拍賣條件之一對外公布,招標拍賣實現后,由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同土地出讓金一并代收,并將代收的物業管理公共資金轉入市財政局預算外資金專戶儲存。
第五條 物業管理公共資金主要用于老舊小區公共設施、設備改造及環境面貌恢復性建設。
第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須持物業管理公共資金收據,向建設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開工手續和竣工后的房屋產權初始登記。
第七條 物業管理公共資金的使用程序,應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年度老舊小區整治計劃及資金使用預算,然后報市政府審批后,由市財政局統一撥付,并對該項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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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6 11: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