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物業服務水平,充分發揮專業人才作用, 促進我市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石家莊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專家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專家,是指具備物業管理專業學術和實務專長并納入石家莊物業管理專家名冊的人員。
石家莊物業管理專家任職資格為三年。
第三條 物業管理專家參與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 石家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物業管理專家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內五區、高新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協助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做好物業管理專家的管理、服務和推薦、核實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專家由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推薦或本人自薦產生。本人必須熱心物業管理事業,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職業聲望,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物業管理學術理論研究五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過專業論文;
(二)取得律師執業資格五年以上,代理過5起以上涉及物業管理糾紛的案件;
(三)從事物業服務工作八年以上、擔任物業服務企業部門經理以上職務、取得全國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崗位證書、所管項目有達到省級以上物業管理優秀小區的經歷;
(四)在物業管理行業或相關行業享有較高聲譽,做出過突出貢獻。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向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表可以從石家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網站下載。填寫申請表并按要求提供材料,材料一式兩份,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各一份。申請人對填報資料真實可靠進行承諾。
市、區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條件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經認定確定為物業管理專家的,記入石家莊物業管理專家名冊并進行公布。
第七條 物業管理專家受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委托,參與以下活動:
(一)市物業管理項目招投標評標工作;
(二)市住宅物業服務的社會評價工作;
(三)市級物業管理優秀項目考評工作;
(四)市物業管理企業業績的評定工作;
(五)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調研和咨詢工作;
(六)市、區主管部門開展的其他物業管理工作。
物業管理專家因故不能參與以上工作,應及時向委托方書面說明原因。
第八條 物業管理專家可以以石家莊市物業管理專家的身份參加社會活動,接受媒體采訪,發表言論和文章;可以優先獲取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頒布的物業管理法規文件和資料。
第九條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石家莊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取消其物業管理專家資格:
(一)本人自愿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任職資格屆滿的;
(四))無正當理由放棄當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計三次以上的;
(五)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或發生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物業管理重大投訴事件的;
(六)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被職能機關認定有犯罪行為的;
(七)其他經市、區主管部門認定不適宜擔任物業管理專家的情形。
第十條 物業管理專家在受委托參與的工作項目中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視情節輕重,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取消其物業管理專家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與當事人是近親屬,可能影響公平原則的;
(二)與受委托參與的工作項目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專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參與工作項目的商業秘密及招投標等情況。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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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30 17: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