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建市場[2004]1號)
市屬各物業管理企業:
現將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粵價[2004]24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物業服務收費包括日常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和物業本體維修基金。
物業管理企業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衛生清潔、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務以及代收代繳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收費,不論何種定價形式,都要實行明碼標價。
二、物業管理企業所標示的價格必須是真實的。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凡在標價之外加價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均屬價格違法行為。
三、根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計委第8號令)和《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粵價[2004]246號)的有關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必須明碼標價。對市屬各物業管理企業的標價方式由佛山市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進行監制。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的標價內容自行對標價方式設計,送佛山市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審核監制并送建設局備案。對監制后的標價方式,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式樣及制作使用。
佛山市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地址:佛山市季華五路18號經華大廈9字樓,聯系電話:83334119,83321211。
附:廣東省物價局、建設廳粵價[2004]246號文
佛山市物價局
佛山市建設局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
(粵價[2004]246號)
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建設局(建委)、房地產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檢[2004]1428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要重視和加強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工作,根據發改價檢[2004]1428號文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明碼標價式樣和管理規范,做好宣傳工作,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監督檢查,適時進行清理整頓,對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或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三、省物價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鎮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粵價[1999]125號)同時廢止。
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物價局和省建設廳反映。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建設廳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
(發改價檢[2004]14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物價局、建設廳、房地局: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我們制定了《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以及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第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進行管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準。
第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可采取公示欄、公示牌、收費表、收費清單、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的,也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有關內容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在雙方約定后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業主進行明示。
第十條 實行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等發生變化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標準前一個月,將所標示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并應標示新標準開始實行的日期。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二條 對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