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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物業接管暫行辦法》





貴州省建設廳文件

黔建房通[2005]419


關于印發《貴州省物業接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房管(建設)局:

    為了規范物業接管行為,維護物業管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房屋接管驗收標準》的有關規定,我廳制訂了《貴州省物業接管暫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建設廳

                                                  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貴州省物業接管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以及使用人的合法權益,規范物業交接行為,避免物業管理后期糾紛的發生,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房屋接管驗收標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接管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在接管開發公司、建設單位或個人托管的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新建房屋(包括住宅小區)或者原有房屋等物業時,進行以滿足物業使用功能為主要內容的檢查。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物業管理的新建房屋或原有房屋。

    物業管理企業在對新建房屋或原有房屋實施物業管理前,必須進行物業接管。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接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接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物業接管的條件

    ㈠新建物業接管條件

    1、房屋及公共配套設施設備、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均已辦理竣工驗收且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且公共配套設施設備運行正常、完好,房屋具備入住條件。

    2、新建物業及配套設施范圍內沒有違章建筑、臨時建()筑物、施工機具、建筑渣土,剩余構件均已全部拆除、清理完畢,場清地平,環境整潔。

    3、建設期間臨時設置的架空電纜、電線、地面裸露的管線等已經拆除或按規范處理完畢。

    4、有符合規定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

    5、房屋棟、戶編號已經地名辦、辦事處、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確認。

    ()原有物業接管條件

    1、房屋所有權屬清楚;

    2、土地使用范圍明確。

    3、物業公共設施設備配套齊全,運行正常、完好。

    4、有符合規定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

    第六條物業接管應移交的資料

    ㈠新建物業接管應移交的資料

    1、建設項目前期立項批準文件。

    2、建設項目土地批準文件。

  3、施工前期手續。

    4、規劃設計圖紙。

    5、工程承發包合同。

    6、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竣工圖等竣工資料。

    7、建筑物、構筑物及有關設施設備的移交清冊。

    8、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

    9、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1 0、其他需要移交的資料。

    ㈡原有物業接管應移交的資料

    1、第六條第一款第1項~第5項的全部內容。

    2、反映物業實際情況圖紙資料和技術檔案資料。

    3、建筑物、構筑物及有關設施設備的移交清冊。

    4、有關設施設備的使用說明、運行情況記錄等技術資料。

    5、住戶檔案。

    6、其他需要移交的資料。

    ㈢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舍,由業主委員會移交給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七條物業接管程序

    ㈠建設單位或移交人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書面物業接管要求圈,并準備應移交的相關資料,物業管理公司應在收到物業接管要求函后l 0日內,制定物業接管方案,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同時,物業管理企業應與建設單位或移交人約定物業接管時間。

    ㈡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移交人應根據物業接管方案,認真組織,實施接管。

    ㈢物業管理企業接管時,對照接管條件,審閱應移交的資料,深入現場,與建設單位或移交人交換意見,按下列要求對物業進行全面鑒定和評價,提出接管意見。

    1、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完備情況。

    2、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運行情況。

    3、滿足使用功能情況。

    4、應移交的資料是否齊全。

    ()經物業接管合格的物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簽署物業接管合格憑證,簽收接管文件,并應當自物業接管合格之日起1 5日內辦理物業接管手續。

    ()物業管理企業應在物業接管合格后1 5日內,將物業接管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分期和分組團建設的物業,可以分期和按組團進行接管,但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設備必須滿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九條未經物業接管或接管不合格的物業,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拒絕接收,直至達到移交條件;對已接受委托的物業,符合移交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接收。

    第十條對物業的管理責任,自移交之日起,  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及協議的規定承擔。在施工企業承擔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的保修責任,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協調解決。

    在交房后,出現非住戶原因造成的房屋質量問題,由物業管理企業代表住戶與開發建設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聯系,以便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移交人或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接管中弄虛作假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 0 0 6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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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2226 次     2006/7/19 1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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