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促進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發展;規范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原國家計委《關于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機動車停放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制定肇慶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并具體制定端州城區和大旺高新區范圍內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營業性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其他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管理辦法,負責制定當地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營業性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
第五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的原則。
(一)引導機動車向城市中心區外圍停放;
(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
(三)貫徹市政府的交通管理政策;
(四)調節機動車停車位供求關系;
(五)收費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六)收費標準的制定應當根據停車位供求狀況,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
第六條 停車場包括固定的、臨時的和零散的停車場地,按照不同類型,分為室內停車場、露天停車場、路內停車場三類。
(一)室內停車場是指在建筑物內設置,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露天停車場是指停車位在建筑物外,機動車為露天停放的停車場;
(三)路內停車場是指占用公路或市政道路設置的停車場。
第七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車型分為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四類。
(一)摩托車(含二輪和三輪摩托車);
(二)小車: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車: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四)超大型車: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本市投資建設為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經營者可以依照本辦法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
第九條 在保證交通順暢,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經批準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提倡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十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以地區、停車場類型、機動車車型、停放時間為標準,實行不同的定價形式、計收方式和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區別不同情況實行計時或按次收費。
第十二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定價形式。
(一)下列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1.車站(含火車站、汽車站,下同)、碼頭和大型體育場館等配套停車場;
2.路內停車位(指占用公路或市政道路的停車位);
3.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和為旅游景點提供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
4.海關、口岸配套停車場;
5.公安、交通執法部門暫扣、暫存交通事故、故障和違法車輛的專用停車場。
(二)下列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1.公共露天停車場;
2.住宅小區的室內和露天停車場(含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內和露天停車場,下同)。
(三)下列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1.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商業寫字樓等配套停車場;
2.市區的室內專業停車場(含機械式立體停車場);
3.物流園區、專業批發市場配套停車場。
第十三條 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停車場,原則上不得收費,確需收費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取得經營資格和收費許可后,才能收費。上述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四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各類停車場的收費標準,分別由有關單位提出,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務費:
(一)對進入住宅小區停車場(包括室內和露天停車場)停車不超過60分鐘的(含60分鐘);
(二)進入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含30分鐘);
(三)進入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和道路內停車位等配套露天停車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含15分鐘);
(四)執行任務時的軍、警(含粵“O”牌)車輛;
(五)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和殯葬車。
以上(一)至(三)款超過免費停放保管時限的,按規定時段收費標準計費。
第十六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計費方式、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肇慶市端州城區和大旺高新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肇慶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 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配套室內停車場,是否提供免費停放保管服務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第十八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對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應實行優惠政策,優惠的幅度由各經營者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申請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申請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正式文書;
(三)收費標準成本核算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合并、分立、遷移、改名、變更經營范圍以及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原許可收費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對特殊區域和路段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制定臨時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所有停車場必須實行明碼標價,公開收費標準。標價牌應當懸掛在停車場入口處或交費處醒目位置,便于接受群眾監督。
停車場收費人員應當佩戴明顯標志。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杜絕事故隱患,防止車輛丟失、損壞;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因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丟失或者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給付發票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絕支付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
機動車停放者可以向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收費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有關投訴或者舉報后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對無證經營、不實行明碼標價、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依法進行查處。
對經營著不實行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進而欺騙消費者的,價格主管部門除沒收非法所得外,還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肇慶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日施行的肇慶市物價局制定的《肇慶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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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13 17: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