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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居住小區內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補充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加強居住小區內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補充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8]第550號)

各區、縣房地局、人防辦、小區辦:

 

 

    自市房地局、市人防辦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居住小區內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7〕第331號)后,居住小區內小防工作的開發使用管理工作得到加強,人防工程產權人、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關系逐步理順。為解決收取和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存在的問題,維護居住小區內人防工程產權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平時開發使用人防工程,使用人憑區、縣人防辦公室出據的“使用人防工程通知單”(或《人防工程使用證書》)與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接洽,并簽定物業管理委拖合同。使用人不能出據上述函、件的,物業管理企業應按普通物業用戶進行管理。
  二、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費以《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京價(房)字〔1997〕第196號)為依據。
  人防國有資產是國防資產的組成部分,未開發使用的不交納物業管理費。開發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費。使用人須承擔產權人應交的物業管理費,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協議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
  三、物業管理企業在計算物業管理服務費時:按房屋等級收費的,人防工作應比照“一般住宅”標準取費;按房屋面積取費的,人防工程面積以竣工驗收時核定的建筑面積為基數扣減20%的人防設備、設施的專用面積為準;按戶取費的,人防工程戶數的確定以同樓座標準層一層的單元戶數為準。
  四、人防工程的維修工作,由市或區、縣人防辦審批并指定專業隊伍負責,不另委托服務。
  五、人防工程平時用于旅館、餐廳、歌舞廳等對小區設施使用損耗程度較嚴重的項目,其相關內容的收費標準可適當提高;用于社區服務、青少年(老年)活動中心、倉庫等對小區設施使用損耗程度較小的項目,其相關內容的收費標準可適當降低;物業管理企業暫不能提供服務的項目不收費。

 

六、各物業管理企業應對人防工程使用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使用人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發生矛盾時,雙方應友好協商或請小區辦、人防辦協商解決,也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不能用拒不交納服務費或斷水、斷電的做法解決矛盾。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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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0513 次     2005/11/5 17: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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