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房地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有關單位:
根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就非異產毗連結構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商品住宅,購房者可按購房款1%的比例交納維修基金:
1、整棟住宅只有一個產權;
2、住宅結構獨立,與其他住宅無毗連部位。
二、商品住宅的購房者與售房單位簽定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按購房款1%的比例交納維修基金的,須經代收單位(市或區縣小區辦)認定,符合條件的,方可辦理立契過戶手續。
三、維修基金的交納程序按照《關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維修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341)號執行。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 000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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