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國土房管局:
為認真貫徹《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保障業主大會成立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對《關于印發北京市貫徹<物業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京國土房管物[2004]338號)、《轉發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土房管物[2003]949號)中有關住宅物業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工作中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 籌備組組成
尚未建立社區居委會的,籌備組可由業主代表和建設單位(含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以下同)直接組成,并可組織部分責任心強、熱衷社區建設的居民代表參加。
建設單位因自身原因不參加籌備組的,應向社區居委會作出明確表示。各區縣局可指導業主代表、社區居委會直接組成籌備組。
二、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
“業主代表”作為籌備組的組成成員,承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職責,“業主代表”產生宜在堅持公開原則的基礎上、通過業主自薦或推薦等方式產生;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應最終確定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
“業主代表”應符合《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規程》和《關于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認定問題請示的復函》(京國土房管物[2003]1024號)文件要求,具有業主身份。“業主代表”在籌備組中的人數應以保障籌備工作順利開展為目的合理確定。對人數有爭議的,由社區居委會確定。
三、 籌備工作公告事項
籌備組在工作過程中,應以書面方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下列事項及相關情況:
(一)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產生的條件、方式、時間;
(二) 籌備組全體成員名單、人數及組成日期;
(三)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四) 確定的業主名單、投票權數及占全部投票權的比例;
(五)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或方式;
(六)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及基本情況;
(七) 擬定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八) 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
四、籌備組職責
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物業,籌備組除承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職責外,要切實承擔協調、監督物業管理的有關工作職責,應接受業主咨詢和投訴,負責代表業主對物業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協調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關系。
五、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產生。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產生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具體產生方式由籌備組確定。
籌備組要按照《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規程》和《關于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認定問題請示的復函》中規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條件,對業主委員會候選人進行資格認定?;I備組中業主代表成為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后,就不宜擔任選舉業主委員會程序中唱票、監票和計票等工作。
籌備組在公開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基本情況時,應包括姓名、年齡、性別、單位、住址、業權面積、從業經歷、社會任職、履行業主義務等內容。其中“履行業主義務”,是指物業服務費繳納、遵守業主公約等情況,應告知全體業主,便于業主選擇和監督。不能模范履行業主義務的業主,不宜作為委員候選人。
六、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及管理。
業主委員會備案時,各區縣局應收回原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并出具備案證明。業主委員會持備案證明到當地公安分局刻制印章。備案證明格式和印章式樣按原規定辦理。印章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所規定的業主委員會工作職責范圍進行使用。
七、非住宅物業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可參照本通知有關意見開展。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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